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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是指駕駛人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後,於酒精作用期間(一般為8小時以內)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根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不同,可分為飲酒後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兩種行為。2004年5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佈實施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樣本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人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該規定將喝酒駕車,分為酒後和醉酒兩個檔次進行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論處。
下面是楚雄州2018年1-5月涉酒駕駛的交通違法和事故數據,看完這些,你還敢酒駕嗎?
楚雄州2018年1—5月酒後(醉酒)駕駛道路交通事故情況
2018年1—5月,全州共發生因飲酒(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1起,造成8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3.62萬元。事故四項指數同比分別為:事故起數增加6起,上升120%;死亡人數增加4人,上升100%;受傷人數增加7人,上升350%;直接財產損失增加2.81萬元,上升3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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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5月楚雄州公安交警查處吊銷、禁駕人員名單
酒後駕車產生的不安全因素
1、降低駕駛人的視線功能。駕駛人在行車中,大多數信息都是靠視覺獲得的,而駕駛人飲酒後,視線模糊,尤其是對色彩感覺功能降低,直接影響了駕駛人對有顏色的信息選擇反應中識別功能,使識別過程的時間延長,失誤增多,對駕駛人反應的及時性、準確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2、降低識別能力。駕駛人飲酒後尚能駕車情況下,反應有兩個不一樣,一是駕駛人會出現遠視,視近為遠,二是視物的立體感上發生誤差,視大為小。所以,許多酒後駕車者發生撞電杆或與前方車追尾相撞,就是這個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對腦組織的親和力較強,飲酒後對人的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導致駕駛人注意力渙散,反應能力下降,思維遲緩,技術操作的精確度減退,由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4、降低駕駛人駕駛能力。駕駛人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踏板的動作中間反應時間一般為0.75秒。而當飲酒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達到0.3%時,駕駛能力就有所下降;濃度達到100毫克時,下降35%,達到150毫克時,下降50%。致使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上動作失調,手腳靈敏性降低,不能及時準確處置危險情況,極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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