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手機落在出租車上,司機送回索要100元報酬該不該給,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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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是比較多見的一種情況,誰也有疏忽的時候,我也遇到過這種情況,

當初司機像我索要了100元,但是這期間的過程並不是很滿意,像被勒索了一般,也讓我對所去的城市映像大大折扣,但是這個錢司機有權去索要,但要合理!

首先說為什麼司機有權索要錢:

當你下了車以後,司機便會啟程去接其他乘客,如果他此時要給你把行李送回來,他首先要把車上的乘客送到指定地點,假如車上沒有乘客的話司機需要原路返回到你下車的地點去給你送行李,在這個期間,司機要損耗油費以及耽誤的時間,這個錢其實應該由乘客來補給司機所以司機索要錢理所應當。但是會出現這麼一種情況,一些司機看到你比較著急,便會索要一個相對來說高的一個價格,比如說他一天跑車僅僅能賺250元,他會問你要500元(當然這是誇張),此時應該變成了一種敲詐。根據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刑法方面的規定主要是指拾得人惡意侵佔、拒不返還的情形,侵佔罪是這一行為會觸犯的可能性最大的罪名。所以司機應該歸還,也有權要報酬,但是要合理!

作為回答者其實我遇到過這種情況。在我下車之後行李在後備箱,在下車之後忘記去拿,當再次給司機打電話的時候司機直接告訴我他已經走到了機場了,可是我明白從我下車地點給到機場20分鐘不可能過去,我說你原路返回打表過來計價器顯示多少錢我給你多少錢,但是司機不願意,堅持向我索要100元。這樣的司機是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作為一個服務行業,就應該設身處地的替乘客著想。不應該去漫天的要價,因為我當時已經說明了:打表過來。可是司機的態度讓我感覺司機其實並沒有走的太遠,為了賺到這個黑心的錢他告訴我他現在在機場。

我對乘客有以下幾點建議,因為筆者是千辛萬苦才找到這個司機的還聯繫的當地交警部門去看監控錄像,因為不知道車牌:

1、 乘客下車一定要記得索要發票,當你東西遺失在車上,這個發票有車牌號通過車牌號能搜尋到這個司機

2、 把行李放在後備箱時候,可以向司機提出在下車的時候提醒自己去拿東西,兩個人記總比一個人記好的多。

3、 外地人坐出租車司機,一定要多留一個心眼。那就是一定要記住當地客運辦的電話,這是自己維權的手段。

最後希望大家出門在外一定要看好財務!

智聯校園趙宇鑫學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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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聯校園

手機不小心丟在出租車上了,被出租司機拾到了,送還給你了,並且索取壹佰元報酬,我認為純屬正常。要知道出租司機的份子錢是多麼的重,他們要想賺錢必須不停的跑,連飯都不能正點吃,有時上個廁所都要忍很久,他們是很辛苦的。他在上班時間把手機送還給你,必定對自己的收入有損失,失主給其壹佰元,是對其損失的補償,至於是不是多了點,超出了失主的預期,我想失主就不要計較這點了,如果司機下班後把手機交到公司,你還是要花時間和金錢去拿,可能所花的錢還不止這些。還不說現在的手機對我們的重要,我想絕大部分人手機,都綁定了很多的功能,還是遺失了是很麻煩的。

我想大家也不要苛求司機什麼,也不要用拾金不昧等道德來綁架他人,都要互相諒解,站在司機的立場,替別人多想想,大家都不容易就釋然了!


走過滄桑1962

我的看法是這樣:雙方都要主動,都要姿態高點,事情的開始就要把這件事做好。假如是失主聯繫司機的,這比較好聯繫,因為找一部電話打自己的手機就行。這樣,假如手機在司機手裡,司機接了電話,你就可以和司機說:手機遺失在他的車上了。看自己去取,還是麻煩司機給送回來。要求司機送回來時,一定要表明自己的態度,路途費自己出,因為這是應該的。出租司機以出租為生,他的時間,車輛都是謀生的手段,額外地為別人盡義務不合適。當然,你可以預先問一下司機在哪兒,這樣大概估算一下所需費用,明確講清你付多少車費,這樣更好。即便如此,也一定要感謝司機的拾金不昧行為。因為撿到東西歸還,這就是高尚行為表現。和要付出的報酬無關。

對司機來說,假如失主離自己並不遠,也用不著斤斤計較,盡一下義務也無不可。但路途較遠,就一定要坦誠相告,送去是要產生費用的,大概多錢也直言相告,不要不好意思,免得結果不歡而散。直言相告也給了對方一個考慮的機會。如果對方不同意,那下班後交回公司,由對方去公司領好了。切忌不可當時不說,見了面猛一下提出了要一百元的要求,也許你的付出遠超過了一百元。但,因為對方並不知道你的付出,不同意是有可能的。這種事應分成兩部分來看:即拾金不昧和有償服務,相互溝通和互相理解。這樣,就可能消除一些不應有的誤解,使雙方心情舒暢,好風格,新風尚繼續發揚。


天太2

這個案件是拾得遺失物的問題,我來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我國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

記得我的物權法老師在講解拾得遺失物時,半帶調侃地說,我們是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禮儀之邦,拾金不昧是每個人都應當秉持的道德觀念,撿到東西當然要想盡辦法物歸原主,怎麼能厚著臉皮要報酬呢?所以,我們的法律才順應人民的道德需求,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不能索要報酬。如果拒不歸還,那麼就會構成侵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當然,如果失主發佈懸賞廣告,宣稱如果誰要是把遺失物歸還給他,那麼他就將支付一筆報酬。這樣的話,遺失物拾得人基於失主的自願承諾,是可以要求失主根據約定支付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當時,我的物權法老師還順帶說,看見遺失物不能隨便亂撿,因為你一旦撿起來了就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你非但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報酬,要是有什麼閃失你還得負責賠償!曾經就有這樣一個真實案例,一個人在地下車庫撿到一顆鑽戒,以為是假的就隨手一扔不知道扔哪兒去了。但是那顆鑽戒是真的,失主通過調取監控發現被那個人扔了,然後怎麼也找不到了,就把那個人一紙訴狀告上法庭。最後法院判決,那個人作為遺失物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但他卻沒有履行該義務,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因此應當賠償失主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這個司機能不能要到報酬了吧。以後,我們最好還是路不拾遺吧,哈哈!


冰焰

先說親身經歷的事兒吧,朋友坐車手機落在出租車上,經過多方排查和定位路線查看,基本確認出租車司機拿了手機,但是拒不承認,最後無功而返……當時就在想,司機要是把手機送回來,即便不要報酬我們也會給點辛苦費的。


事情再做個假設,如果你手機丟在了出租車上,司機送回來索要百元報酬,你給不給?如果有司機拒不承認的經歷,我想很多人都會給的。但仍會有很多人不願意給,認為是自己的東西為什麼要給司機報酬。

其實,撿拾別人的東西要歸還,歸還是可也有報酬的。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刑法》相關規定,拾到的遺失物應當及時交還給失主,拾得者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保管費、通訊費等合理費用有權要求失主承擔,失主在領取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或拾得者支付這些費用。但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費用不合理,失主有權拒絕。


當然,目前對於報酬的實際費用並沒有統一的標準,以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只能從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核算。如果雙方對費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有關機構調節。


話說回來,換個角度,如果我們是司機,給乘客送遺失物品,就意味著耽擱我們的時間,時間就是金錢啊。每個人,都會算自己的賬的。而乘客來講,其實大部分還是會認為應該給司機以報酬的。

當然,在社會主義文明時代,應該多一點熱情,多一點愛心和溫暖,在允許的前提下,司機不妨主動把遺失物品送還失主或者上交,這樣的社會會更加和諧,美麗。當然,我們跟多司機都是這樣做的,而很多失主也基本會禮貌道謝並願意付給報酬。


郭一鳴

要知道做任何事情都有成本的,為什麼學雷鋒的人總是少數人?我們都在為生活奔忙,這邊多用點,那邊就少點,我喜歡為大家多做一些事情,可家裡等你一堆活呢,出租車現在不幹了,手機撿好幾個了,都是沒要報酬的,自己能承擔唄。應該從官方規定多少價值按百分比給酬謝。這樣大家都在明燈照耀下。


別惹螞蟻12

西門觀點:如果100元報酬與司機送還路程的誤工費相當,應當給。如果高於誤工費,可以協商按相當的誤工費給付。

《物權法》規定: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從標題描述看,出租車司機已將乘客的遺失在車上的手機送還乘客,不算要挾,索要正等報酬是合理合法的,但索要100元是否合理合法,要看送還手機的路程所產生的費用。

按當地出租車收費標準,如果送還路程所產生的誤工費用(按正常收費標準計算)和100元相當,沒有超過100元,乘客就應該給付,如果低於100元,乘客只需付給相應部分。

有很多網友說出租車司機索要報酬違背了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我覺得有點道德綁架。不要報酬是美德,應當表揚,但索要合理的誤工費用合情合理合法,也無可厚非。

如果出租車司機拾得遺失物誒有送還遺失者,而拿遺失物要挾索要很高的錢財,那就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送還後與遺失者協商索要報酬,合理合法。

類似這種情況,有三種解決方式:一是交給出租車公司,由公司保管和尋找歸還遺失者,司機不會因此而耽誤生意造成務工損失;二是打110交給警察,有警察保管處理;三是直接通知遺失者送還並協商收取相應誤工損失。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遺失人主動付給撿得人一定酬金的現象多於撿得人索要錢財要多一些,也不否定有撿得人獅子大開口,要挾遺失人錢財的,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也有。個人認為,拋去道德層面去處理這類問題,這樣做應該是比較合乎常理的,既:遺失人丟失的是鉅額現金、重要證件、手機等,都是遺失者急切需要尋找到的。比如說手機,雖然價格不貴,但裡面可能存有大量的信息,遠比手機的價值要高的多。錢財有可能是遺失人看病救命的最後一點希望。各種證件要重新補辦可能非常費事等等。這些重要物件失而復得,可想遺失人是多麼的感激,付出一定的報酬,他覺得是應該的,也是心安理得的,這種酬謝是發自內心的,只要數額有限,撿得人接受,就無可非議,必竟現在是商品社會,你來我往都是正常的,但前提必須是遺失人自願付給的。


題主提出的問題是司機索要,100元錢雖不多,但仍屬於要挾索要範疇,遺失人完全可以拒絕。另外,不歸還就是不當得利,手機忘在車上,屬於遺忘,不屬於遺失,司機有義務提醒遺失人並且應無理由歸還手機,他這樣做既違反了道德水準,也違反了相關法律。


打開車窗看景色

丟的東西被別人撿到送回自己手裡,如果別人不要報酬,我們會表示感謝;如果被人索要報酬,儘管明知並不過分,估計很多人心裡還是會不太舒服。

這只是因為:我們已經習慣了各種各樣的免費事物,包括免費享受到別人的愛心或幫助。問題在於:1、別人的愛心或幫助,是出於一種高尚的動機自發形成的,這不是人家的義務。人家可以這樣做,也可以不這樣做;2、人家這樣做的時候,往往會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時間、精力或金錢。

因此,從情理上講,我們應該對這樣的行為予以鼓勵。怎麼鼓勵?這個鼓勵不應只是空洞的語言,而應根據兩個方面來確定:1、如果對方不這樣做,你的實際損失大小;2、對方所付出的成本多少。

尤其是第2點:當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獻愛心做好事所付出的真實成本一直在累積,並沒有得到任何實際回報,這就相當於他做好事的成本被拉高了,當他不願再承受或無力承受這樣的後果,那麼,他做好事的積極性無疑就會大受影響。

相傳春秋時期的魯國曾出臺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外國看到自己的同胞被賣為奴,只要肯花錢把他贖回來,國家就給他們賠償和獎勵。很多在外為奴的魯國人因此被救,因為大家都願意去救他們——既做了好事,又能得到國家的獎勵,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呢?

但孔子那個有錢的弟子子貢,從國外贖回很多人,卻不要國家的賠償。他覺得自己不需要這個錢,願意為國分擔。

孔子知道後大罵子貢,說他拔高了大家對“義”的要求,實際上也就提高了其它人這樣做的成本——他不要賠償,別人也就不好意思要了,因為大家會把他跟子貢對比。

問題是:不是每個人都像子貢那樣有錢啊,不要賠償,你子貢贖得起,我們可贖不起。怎麼辦?只好不去贖了。

明白為什麼孔子會罵子貢了麼?但子貢做的是壞事麼?當然不是。只是,他提高了人們做好事的成本。


做好事屬於道德範疇,而因此得到的回報屬利益範疇。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我們不能一味地拔高“德”,而將“利”和它對立起來,這是反人性的。反人性的事物,不可能長期存在。

所以,別人撿到你的東西索要合理報酬,就痛痛快快給人家,別心裡不舒服,人家已經減少了你的損失,你還想怎樣?難道非要弄到所有人撿到東西都不去歸還?

無論什麼時候,只一味大講道德都是沒有用的,那隻會產生無數的冷血動物和偽君子。


冀彥偉123

的哥撿到東西同失主聯繫,告知東西在車上,然後掛機,失主再電話聯繫(節約的哥電話費),讓失主明天早上幾點到某地點(如的哥家門口)去取,這樣雙方都沒有意見。失主可能開車去,可能步行去。最簡單的辦法把東西交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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