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F16949 8.7.1 不合格控制規範

IATF16949 8.7.1 不合格控制規範

1.目的

規定不合格的控制以及不合格處置的有關職責和權限,確保不符合要求的輸出得到識別和控制,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2.範圍

適用於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檢驗中和顧客抱怨的不合格及可疑產品的控制。

3.定義

3.1 合格品:完全達到標準要求的產品。

3.2 不合格品:產品的質量特性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產品。

3.3 返工(糾正):為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而對其所採取的措施。返工的結果為合格品。

3.4 返修:為使不合格品滿足預期用途而對其所採取的措施。返修的結果仍為不合格品。

3.5 緊急放行(特採):不合格品物料或產品,因生產急迫需要,不經返修/選別或經整修/選別後的讓步接收和使用.

3.6 廢品:無法達到使用的基本要求或存在安全缺陷的產品。

3.7 外協件:公司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由供應商加工的零件;完全由供應商按公司要求提供的零件。

3.8 糾正措施:為了糾正已發現的不合格品、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況的再次發生,消除其原因所採取的措施。

4.職責

4.1 品質部負責根據有關標準(或規定)判別不合格品並實施標識;負責組織對不合格品分析評審提出處理意見;品質部負責對不合格品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跟蹤及驗證;

4.2 生產部負責製造過程不合格品的隔離;

4.3 責任部門負責實施過程不合格品的原因分析、糾正和預防措施;

4.4 工程部負責配合對不合格品處理(原因分析和技術支持);

4.5 倉庫負責做好對原/輔料、成品及外包外協件不合格品的隔離;

4.6 採購、生產部負責配合對原/輔料、外包外協件不合格品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

5.工作內容

5.1 進料、製程、成品、外包外協件及顧客退貨的不合格品,應經檢驗員判定。

5.2 不合格品評審和處置

a糾正

b隔離、遏制、退回或暫停提供產品和服務

c告知顧客

5.2.1進貨檢驗產品為不合格品時,檢驗員貼不合格標籤。原物料或委外品因生產需要時,對可返修、選別且不影響產品品質之原物料或委外品,經檢驗主管確認同意後,通知協力廠商到廠返修、選別,檢驗人員再次檢驗合格後才可投入使用。對不返修、選別之原物料或委外品,檢驗人員進行有效的標識、隔離,必要時填寫“品質異常處理單”,提出處置行動,報檢驗主管核定連同進料檢驗記錄,交採購部門處理。廠商要提出不良發生的原因和糾正措施,以防再發。

5.2.2 製程中發現首件不合格時,如確實不能立刻改善,檢驗員通知生產線立即停止生產,並將不良樣件交製造單位分析、解決,必要時則由品管主管會同生產主管共同檢討直至問題解決。

生產製程中生產單位自檢或製程巡檢檢出之不合格品,需分類隔離存放:外觀不合格品由檢驗依據“外觀檢驗標準”判定處置;材質不良、尺寸不良等批量不良發生時,由檢驗人員進行“隔離”處理,隔離單上要註明品名、數量、不合格原因、隔離者姓名、日期等,以方便追蹤。必要時由檢驗人員初步分析造成不良原因,填寫“品質異常處理單”提交責任單位或召集相關部門共同檢討、對策、實施和追蹤。

5.2.3 成品(入庫、出庫、退貨等)

5.2.3.1成品檢驗不合格品時,檢驗員貼上黃色標籤,並填寫《不合格反饋單》交品質部。品質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評審,並作出處置結論,處置結論記錄在《不合格反饋單》上,並由品質部負責人最終確認。

5.2.3.2經評審為無法返工的不合格品,由檢驗員填寫《產品報廢單》,倉庫執行報廢處理。

5.2.3.3對於客退品(或/和顧客反饋),如有顧客要求和/或有關協議要求,則按顧客和有關協議要求規定進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措施,必要時應按《持續改進控制規範》執行。

5.2.3.4倉儲/搬運過程中不合格品:倉儲/搬運過程中出現包裝損壞、產品生鏽等不良狀況時,倉儲人員要及時通知檢驗進行確認和處理,當不良狀況得到改善並由檢驗人員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工程。針對不同不良狀況,檢驗和倉儲單位對倉儲環境、包裝物質量等進行評估和改進,以防止倉儲/搬運過程中不合格品的發生。對於保存超過兩年以上的舊產品或淘汰產品必須重新進行檢驗,確定其是否報廢、返工或出貨。

5.3 可疑材料/產品評審和處置

5.3.1發現可疑材料/半成品/成品時,檢驗員應將其視為不合格品,掛上相應的不合格品標識,由工程部、品質部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評審並作出處置結論。

5.3.2若為合格品,換上合格品標識;若需返工的則予以返工。返工後仍需進行自檢和報驗;若為無法進行返工的,則予以辦理退貨或報廢手續。

5.3.3離開工廠的可疑產品:當在生產檢驗或客戶反饋中發現有可疑產品離開工廠時,首先通知顧客停止使用可疑產品,追回運輸途中之產品,並對庫存品進行隔離,待原因查明後再作處理,如不合格則就地報廢並與顧客協商善後措施。如能回修或選別,經客戶同意後,就地處理或退回返修。

5.4 各車間檢驗時一旦發現不合格品或可疑物料時,應立即予以隔離並標識,不得混淆和流轉。相關部門應及時處理解決,不得推遲拖延。如不能及時解決的,應向上級報告。

5.5 不合格品的返工

5.5.1不合格品可返工時,返工應能完全達到規定的要求;不合格品可返修時,返修後需以不影響安全法規、關鍵特性為限,只可對一般的次要的不合格品進行返修。

5.5.2對所有返工,均須有返工方案,返工方案應擺放在操作者易於取得的地方。

5.5.3返工/返修品應有相應標識,檢驗員在檢驗記錄中應註明返工/返修字樣。

5.5.4經返工/返修後必須經過檢驗,判定合格的產品視同合格品,不做其它標識;

5.6 品質部每月對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產品質量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討論,採用優先改進計劃,定期更新風險應對措施,降低RPN值,調整檢驗頻次。針對嚴重的不合格品,和重複發生的不合格品,採用《8D報告》,分析原因並採取改進行動。品質部負責措施實施結果的跟蹤與驗證。

5.7 組織應根據不合格的性質及其對產品和服務符合性的影響採取適當的措施,這也適用於產品交付後、服務提供期間或之後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和服務,具體按《持續改進控制規範》處理。

5.8特採:若原物料(件)半成品檢驗不符合規定,但不影響成品的特性,報檢驗經理核定;如影響成品特性,則由業務和客戶聯繫申請特採,成品檢驗如不符合規定,必須由業務與客戶聯繫,經客戶確認可以接受後,由檢驗填寫“特採”標籤,並將特採單號和客戶確認意見記錄於“特採申請單”中,特採原物料和產品不得有違反安全性、公害性及重要品質機能的要求。

5.9顧客工程讓步的,應明確顧客的讓步數量,以及時間並保留憑證。

5.10如果發現可疑產品或不合格品已經發運,應及時通知顧客,並按《應急計劃》執行

6.相關文件化信息

6.1 QD8.5.2 《標識可追溯性控制規範》

6.2 QD8.6.1 《產品和服務放行控制規範》

6.3 QD10.1.1 《持續改進控制規範》

6.4 QR8.7-01 《不合格登記臺賬》

6.5 QR8.7-02 《不合格標識》

6.6 QR8.7-03 《不合格品報告處理單》

6.7 QR8.7-04 《緊急放行(特採)申請單》

6.8 QR8.7-05 《退貨分析處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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