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東西“抖”不掉

為了英烈——網友、媒體、網信、工商在時間上、發聲上、行動上幾乎無縫銜接、步調一致。

有些東西“抖”不掉

有些東西“抖”不掉

從抖音對其製作的廣告內容未盡到依法審核職責,到搜狗搜索對其發佈的廣告未盡到依法審核義務,導致侮辱英雄烈士違法信息在網上傳播並造成不良影響,已經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12條和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9條相關規定。其中包括積極義務方面的命令性規範——“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也包括消極義務方面的禁止性規範——“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有些東西“抖”不掉

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在億萬民眾共同精神家園的網絡空間中涉嫌如此多的違法,不是一“抖”了之的事。就如人民微評所言,不是一道歉就風輕雲淡,犯了改,改了再犯,這樣的道歉顯得廉價,更讓人懷疑道歉不過是金蟬脫殼的道具。

有些東西“抖”不掉

《蜘蛛俠》中有句臺詞: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對於企業來說,如果過往在社會責任方面更多地體現在行善義捐上,那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後,這種責任的內涵和外延變得越來越寬泛。比如洪振快、作業本和一些“精日”分子,就是利用互聯網大肆傳播惡搞、虛假信息,汙衊詆譭、踐踏損害英雄烈士形象,甚至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因此,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是每個互聯網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就如全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所強調的那樣,要壓實互聯網企業的主體責任,決不能讓互聯網成為傳播有害信息、造謠生事的平臺。

有些東西“抖”不掉

馬雲曾說,我們不應該僅僅關注一個人的財富值,“首富”應該是“首負”,負責任的“負”。如果一個企業不能把社會責任擔當作為企業的一種使命,那麼也很難成就自己的百年基業,更別妄談什麼基業長青了。

文/崔子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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