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將不再輕易審批石英砂、粘土、石灰岩等新設採礦權!

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主要包括石灰岩(建築石料用)、砂岩(磚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築用)、粘土(磚瓦用)、頁岩(磚瓦用)。

4月24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設採礦權論證複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嚴把新設礦業權門檻,對新設採礦權的必要性和礦區範圍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專題論證,提出擬劃定新設採礦權的礦區範圍。

進一步加強新設採礦權礦區範圍複核工作。包括經營性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新設採礦權和已納入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開採區塊的新設採礦權。

浙江:將不再輕易審批石英砂、粘土、石灰岩等新設採礦權!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省地質調查院、省國土資源網上交易中心,各市礦業權交易中心:

新設採礦權論證工作是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基礎環節,是推進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生態保護源頭管控的重要措施,對統籌礦產開發、礦地利用、生態保護,大力發展綠色礦業具有重要作用。多年來,全省各地對新設採礦權論證工作高度重視,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審批權限下放後,個別地方在新設採礦權時論證研究不充分、不嚴謹,礦區範圍劃定時不認真、不嚴肅,給礦山後續開採和治理帶來一系列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經營性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新設採礦權(以下簡稱“新設採礦權”)論證複核工作,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優化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開發佈局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7〕14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新設採礦權論證工作要求

專題論證會要從生態保護、資源保障、礦地利用等多角度出發,充分考慮礦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條件,對新設採礦權的必要性和礦區範圍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採礦權設置有關制約因素和解決措施等進行深入研究論證,提出擬劃定新設採礦權的礦區範圍。

二、進一步加強新設採礦權礦區範圍複核工作

(一)複核對象

經營性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新設採礦權(含為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配套專供的採礦權)、已納入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開採區塊的新設採礦權,應當開展礦區範圍複核工作。

(二)複核單位

礦區範圍複核工作由省地質調查院承擔,具體工作由省地質調查院地質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地質調查院發展中心”)負責。

(三)複核內容

重點對新設採礦權礦區範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劃、是否滿足礦產開發佈局優化要求、是否符合山體整體開發或治理宕面最小化要求、是否符合開採最終境界有關要求、是否徵得相關部門同意等內容進行復核,必要時開展實地複核。

(四)複核程序

1.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將新設採礦權礦區範圍複核申請表、礦區範圍圖,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電子和紙質材料各1份提交至省地質調查院發展中心。

2.省地質調查院發展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後,原則上4個工作日內出具“礦區範圍複核意見”(加蓋省地質調查院公章),明確同意或不同意新設採礦權礦區範圍的意見,主送擬設採礦權所在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抄報省國土資源廳,抄送礦業權交易機構。

(五)其他要求

“礦區範圍複核意見”是審批新設採礦權、編制採礦權出讓方案的重要依據,新設採礦權礦區範圍未經複核或複核不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個工作環節。

三、進一步加強新設採礦權論證複核工作的組織協調

各地應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各方力量,明確各方責任,切實組織好新設採礦權論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設採礦權論證工作。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認真做好新設採礦權論證和礦區範圍複核上報工作,並根據“礦區範圍複核意見”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儲量評審、採礦權價款評估等後續有關工作,相對應的礦區範圍必須與“礦區範圍複核意見”明確的礦區範圍一致。

各礦業權交易機構要認真核對擬出讓採礦權礦區範圍座標,確保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公佈的礦區範圍與“礦區範圍複核意見”明確的礦區範圍一致,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出讓

本通知從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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