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質量扣款還要交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都要交嗎?

很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都會發生這樣一種情況,商品銷售給客戶後,由於質量存在小的瑕疵但並不影響客戶的正常使用,所以對方客戶以不退貨但扣一部分貨款的方式進行結算。

一、質量扣款交企業所得稅嗎?

對於銷售方也就存在部分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情況,於是將收不回來的貨款計入了營業外支出。

銷售方以這種方式進行賬務處理,最終的結果就是由於無法滿足《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中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的材料確認條件而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增加。

但是上述的會計處理把問題簡單化了,也並不符合業務的本質。所售商品因質量問題而進行的扣款行為,其本質應該屬於銷售折讓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由此可以看出,所售商品因質量問題而進行的扣款行為,屬於銷售折讓行為,應按上述文件規定進行處理,所扣款項應當衝減當期銷售商品的收入。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同樣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需要購貨方的配合,但銷售方也應在保證與客戶良好關係的前提下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銷售折讓在會計處理上與稅收政策的規定是一致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八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因此,類似於因質量問題扣款的業務應根據業務的本質,並依據現有的會計及稅收政策進行合理的賬務處理,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二、質量扣款繳納增值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以及該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價外費用徵收增值稅的前提必須是納稅人發生了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行為。由於該質量賠款是由銷售方支付購貨方,不屬於繳納增值稅徵稅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這下明白了嗎?稅收這種東西該交的不能少,不該交的就不要盲目的去申報!

長河稅務:質量扣款還要交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都要交嗎?

財稅專家簡介:趙倩倩,女,畢業於河北師範大學財務會計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多年,主持多個大中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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