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聯交給客戶,一聯留下作為存根,那麼前者就是所謂的“頭”,後者就是所謂的“尾”。偷稅的法子就是隻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稅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稅款。
明星拿到“陰合同”的報酬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那麼這個數額較大,就涉及到偷漏稅的問題嚴重了。還有更深一層次,企業極有可能在和明星簽訂合同的時候,不以正常報酬的方式支付,在幫助明星逃稅的同時,也讓企業自身在業務收入,以及成本方面,存在偷逃企業稅的行為。
也許有人會認為,“陰陽合同”是一種避稅手段,是企業和明星想少交一點稅的行為。但實際上可不是這麼簡單。“陰陽合同”絕對不是一種手段,而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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