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整頓貨幣基金:嚴禁用於直接支付,不得為“T+0贖回”墊支!

证监会将整顿货币基金:严禁用于直接支付,不得为“T+0赎回”垫支!

证监会将整顿货币基金:严禁用于直接支付,不得为“T+0赎回”垫支!
证监会将整顿货币基金:严禁用于直接支付,不得为“T+0赎回”垫支!

5月30日,證監會、央行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證監會發言人所稱,這次“指導意見”出臺,是因為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中存在監管套利現象,部分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互聯網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變相從事基金銷售業務,個別基金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排他性銷售、非公平競爭。

“指導意見”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獨立或者與互聯網機構等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時,除遵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嚴禁非持牌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嚴禁非持牌機構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信息。

(二)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

(三)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四)嚴禁基金份額違規轉讓,嚴禁用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

“指導意見”規定顯示,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投資者的基金贖回申請外,為滿足投資者小額、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 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可以為投資者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增值服務,即允許投資者在提交貨幣市場基金贖回申請當日在一定額度內取得贖回款項。

但由於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以所謂“實時大額取現”為賣點盲目擴張業務規模,進行誇大性、誤導性宣傳,信息披露不完整,給投資者帶來無限流動性預期,使投資者忽略貨幣市場基金自身蘊含的投資風險屬性,忽視普通贖回安排,同時,墊支機構也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市場極端情形下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亟需加以規制。證監會要求“T+0贖回提現業務”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銷售渠道持有的單隻貨幣市 場基金單個自然日的“T+0贖回提現業務”提現金額設定不 高於1萬元的上限。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 “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7月 1日起,對於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 照前述要求完成規範整改。

(二)除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及個人不得以自有資金或 向銀行申請授信等任何方式為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 業務”提供墊支,任何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 “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 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 2018年12月1日起,對於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 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範整改。

(三)嚴格規範“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強 化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義務,嚴禁誤導投資者。一是應以顯著方式在該類業務宣傳推介材料上增加“該服務非法定義務,提現有條件,依約可暫停”,充分提示風險。二是應以顯著方式在該類業務宣傳推介材料上公開提示投資者有關提現額度限制、服務暫停及終止情形、讓渡收益情況、提供墊支方的機構名稱等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條款。三是應在實施暫停或終止提供該類服務、變更額度限制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前,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指導意見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過程中,除應當遵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投資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份額進行消費、轉賬等業務的增值服務。

(二)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宣傳推介、份額髮售與申購贖回等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對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進行承諾和宣傳,不得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業務信息。

(三)不得為貨幣市場基金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 墊支。

四、本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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