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後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倡議書

廣大市民、駕駛員朋友:

酒後駕駛害人害己,為了自身的安全,為了家人的幸福,為了他人的幸福,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珍愛生命,拒絕酒後駕駛,共同莒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撫州交警二大隊向廣大司機朋友倡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一、廣大駕駛員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做到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

二、如果您是駕駛員的朋友,請提醒他們駕車前不要飲酒,更不要對他們勸酒、如果您是駕駛員朋友的家人,請隨時提醒他們不要酒後駕車,發現後要及時勸阻。

1、酒後駕駛駛(機動車):初次酒後駕車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證,5年內禁考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禁考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禁考駕駛證,終身禁駕營運車輛。

3、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酒駕和醉駕區分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100亳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富克/100富升為醉酒駕車。

“拒絕酒後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倡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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