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有效防治噪聲和大氣汙染,杜絕火災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允許燃放鞭炮的時間
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正月十五(共5天),僅可燃放鞭炮。
二、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區域內,安監部門不得審批煙花爆竹零售點,公安交警部門不得發放途經禁放區的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
五、凡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安監、城管等部門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禁放限放工作。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安監、城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單位應按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並依法嚴肅進行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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