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不合格保險將被整治!平安福、醫保通還穩嗎?

大批不合格保險將被整治!平安福、醫保通還穩嗎?

01

距離銀保監會下發19號文已經有一段時間了,這陣子N多人跑來問竹子:

XX福會被監管叫停嗎?

XX通是不是要停售了,以後還會有保證續保的醫療險嗎?

已經買了的產品,萬一停售了怎麼辦?

某某代理人在朋友圈說,這是一款好產品,趁還沒停售得抓緊買。竹子能不能給個建議?

……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我大致看了一下,19號文和原保監會去年發佈的134號文其實是一脈相承的,很多問題以前或多或少也有提到過,只是這次的風來得更猛烈些,集中清理整頓了一批歷史遺留問題。

總結一下就是,全面、徹底、嚴肅、360度清查,不留死角。

至於具體的內容,大致意思如下:

  • 保險條款要通俗,別在裡面埋什麼雷什麼坑,要使消費者利益最大化;
  • 惡意增加理賠難度要被掐,價格制定要合理;
  • 收錢不幹事的要被抓,監管是一件嚴肅的事,意圖玩花招瞞天過海,早晚死了這條心。

看完以後第一感受:人民公僕為人民。看來這次是要將“保險姓保”貫徹到底了。

接下來,竹子就重疾險/醫療險/壽險三大板塊的重要信息,給大家梳理下。小眼睛一起看老師哦。

大批不合格保險將被整治!平安福、醫保通還穩嗎?

02

重疾險清單排查:

第九條,條款中的重要釋義不符合消費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釋義中未包含“原位癌”責任。

第十八條,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對惡性腫瘤責任重的甲狀腺惡性腫瘤進行單獨處理,責任設計不合理,設置較低的保險金額,變相縮小產品的保障範圍。

第二十一條,長期保險產品條款約定公司保留調整風險保費的權利,公司可以單方調整費率,對消費者不公平。

第二十二條,疾病保險產品條款中不合理地約定被保險人確診所保疾病後,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獲得保險金給付。

第二十三條,保險產品設置過長的等待期,或通過調整保險金額等方式變相延長等待期,或通過等待期內發生風險事故不全額退還所交保險費變相懲罰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全部都是重疾險最受關注的地方。

在重疾險中,“惡性腫瘤”排在重大疾病首位,也就是我們口中常說的“癌症”。這是銀保監會要求的規定用語。而原位癌一般都是作為輕症責任存在。

竹子認為這條主要針對的是防癌險。目前,防癌險沒有規定必須用“惡性腫瘤”的表述,因此有些產品就會用“癌症”這個說法。

那麼對於消費者來說,就很容易理解成“所有的癌症都保障”。實際上,“原位癌”雖然名字裡帶“癌”字,但它不屬於惡性腫瘤,不是癌症,因此也不會按照重疾的標準來理賠。

之後,如果包含“癌症”二字的表述,很有可能就會做調整。保險公司應該也會更加明確原位癌是否入保、按照多少比例進行賠付、以及原位癌的標準化醫學釋義等。

所以有的保險公司就會暗搓搓地將甲狀腺癌做了類似輕症的處理。

此次,銀保監會直接表明了自己的態度:你把甲狀腺惡性腫瘤拿出來不當重疾,我不同意!

無疑,類似規定的重疾險之後肯定是會被叫停,同時會對產品的定價基礎和經驗發生率評估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比如,有結節的會直接被拒保,或者理賠時反查是否存在不如實告知等情況。

再來看第二十三條,等待期的問題,大家都心知肚明說的是哪家。(就是某安的某福)

等待期內出險只返還現金價值而非退還保費,這種產品設計不僅出險在平安福這一個產品上,而是由來已久。

從首款以公司名稱命名的平安福,到普通客戶的安鑫保,再到新出不久的守護福,無一不保留了這一“特色”。

大家都知道,保單的現金價值在第一年是非常低的,交1萬退一百,萬一出事,哭都不知道找誰哭去。這也是平安福被大家吐槽最多的其中一點。監管這次終於聆聽到大眾的心聲了。

沒有疑問,這款產品被叫停可能性不大,但整改肯定是要被整改了。

而且平安6月新出的愛滿分,已經改成等待期退還保費了。

醫療險清單排查:

第二十四條,費用補償性醫療保險,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並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誇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

第二十七條,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定價未區分社保、非社保。

第三十條,產品費率釐定未考慮等待期因素。

第五十二條,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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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重點分析一下第二十四條。

指向性非常明顯:百萬醫療險。

這兩年來,百萬醫療險的火熱程度不用竹子多說了,噱頭一個比一個多,保額一個比一個高,動不動就甩給客戶一張空頭支票,也就是我們經常聽說的終身給付限額。

只是,僅憑一個一年期產品,就算揣著所謂的終身給付限額,殘忍點說,仍舊是到不了詩和遠方,只能是眼前的苟且。

當然,這也不是說百萬醫療險坑,只是在數字上片面誇大會給消費者帶來強烈的視覺衝擊,很有可能會誤導消費者,造成對百萬醫療的盲目依賴。

至於具體的產品,就不得不說一下華夏醫保通。這也是竹子在講“保證續保”時,經常拿來被懟的一款產品。

直接來看一下醫保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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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妥妥的,停售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了。而且5月底已經有人在朋友圈po出醫保通停止錄入的紅頭文件。

只是,沒想到的是,一大批代理人竟然又開始在朋友圈信誓旦旦地吆喝,從此再無保證續保,華夏醫保通的停售意味著百萬醫療險一個時代的結束。呼籲大家趕緊擁有它。

只能說,代理人們言之鑿鑿的樣子,我們要相信都是真誠的。

錯就錯在太過天真。

就在前兩天,監管大大又發了重磅文件,《關於互聯網渠道短期健康保險續保問題的消費提示》,再次強調了短期健康險關於續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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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些監管之下,仍舊頂風作案,高舉“保證終身續保”旗號的代理人們,不得不說一句,你看起來就像個愚人節的黑色幽默。

再來解答另外一個問題:對於那些已經購買的朋友,停售後是否還能續保?

19號文負面清單第五十二條“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已經明確表示,已經停售的產品,不能給老客戶續保。

為什麼?很簡單,銷售的主體都不存在了,還怎麼繼續銷售。這不是扯淡嗎?

所以,一年期產品終身續保的概念其實就是一個偽命題,理想大於現實。

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最有可能的做法是,出一款類似保障的產品,引導客戶續保。

再來看第三十條,乍一看,有點不太明白。再仔細分析,其實也不難。

買過保險或者正在瞭解保險的朋友都知道,健康險中有一個“等待期”的概念,等待期內發生風險,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這就讓消費者有點不爽:既然有等待期的設置,就不應該收取一整年的費用。對此竹子的看法是:

  • 等待期本身的設置是合理的,主要為了防止消費者帶病投保;
  • 等待期額外商定費率,確實也是非常合理的。不妨可以期待一下。

壽險清單排查:

(十)人壽保險產品的身故保險金申請材料在要求消費者提供死亡證明和戶籍註銷證明基礎上,還要求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一)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產品,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要按條款約定標準分期給付生存金給保單受益人,變相增加身故保險金給付條件。

(十二)個別公司利用“保險+信託”等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為賣點進行宣傳,將保險產品與信託、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混為一談,混淆保險產品概念。

一般情況下,身故理賠金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保險合同、申請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死亡證明、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有了死亡證明,再要求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材料必要性不大。所以,有這樣要求的公司,後續出新產品,肯定會修改。

十一條,也很好理解的,壽險產品的保險金,本來就應該是一次性給付的。有些壽險產品要求分期給付,確實不合理。不太懂他們這麼折騰意義何在。

再來看“保險+信託”這個,對於高淨值人士而言,此種方式和理念確實迎合了不小的需求。但從本質來看,兩者仍舊存在根本的區別,代理人在銷售的時候最忌諱的就是混淆視聽,假借信託的名義賣保險。

當然此條規定對於我等窮人來講,沒有太多的影響。

03

大陸保險業發展至今,不過短短三十年。存在問題非常正常。

從去年的134號文到眼下19號文,行業的監管水平正在穩步提升。

保險產品作為一種認知門檻不低的產品,將會變得越來越簡單,越來越清楚,越來越有利於消費者。

市場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打開,我們都是圈中人,無數的答案在等待著我們去實踐和驗證。

或許多年以後有人問你,朋友,你聽說過2018年嗎?

答,莫非是那個被稱為史上最嚴監管年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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