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農村土地確權關於戶主過世、子女戶口全部遷移進城市的如何處理?

張立經

我來答!我是春光秋月,從事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多年,歡迎大家關注!

2018年農村土地確權關於戶主過世、子女戶口全部遷進城市的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實際是關於家庭承包地去留的問題。

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開始頒佈實施,至今已經有15個年頭。去年《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其中就包括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的這一條。廣大讀者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沒有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並向外公佈,所以現在我們還是執行原來條文的規定。等到《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正式通過後,我們再按新規定執行。



從2012年開始,國家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鋪開。按照中央規定,2018年全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基本結束,向百姓頒發新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做到“確實權、頒鐵證”。

下邊我對當出現戶主過世、子女戶口全部遷入城市,家庭承包地該如何確權做以解答。

1.僅僅是戶主過世,承包戶的家庭承包地繼續保留並參與土地確權,發包方村委會無權收回土地。

2.僅僅子女戶口遷入城市的,承包戶的家庭承包地繼續保留並參與確權,發包方村委會無權收回。

3.戶主過世、子女遷到小城鎮落戶,承包戶的家庭承包地繼續保留並參與確權,發包方村委會無權收回。

4.戶主過世、子女遷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承包戶內除戶主及子女外無其他人員的,發包方(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戶的家庭承包地,承包地不參與土地確權。

5.承包戶內,除戶主去世及子女遷到設區的市外,還有其他參與分地的共有人存在且未遷到設區的市的,承包戶家庭承包地繼續保留並參與土地確權。



春光秋月

2018農村土地確權關於戶主過世,子女戶口全部遷移進城市的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一定要分析清楚哈,一不小心就掉坑裡面了。

具體拆分問題的關鍵詞,我們可以得出幾個小項目的問題:

土地確權前,戶主死亡的,城鎮戶口的子女有沒有繼續承包的權利?

土地確權後,戶主死亡的,城鎮戶口的子女有沒有繼續承包的權利?

在沒有修改之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類似的規定,是對於承包經營權的保護的,咱們先引用看一下怎麼說的。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根據這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指的是全部的農村集體的家庭成員遷往城鎮的。在土地確權之前遷往城鎮的子女,在小城鎮落戶的,還有可能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權而繼續承包,但要重新更換登記承包地的戶主。遷往設區的市的子女可能就沒有承包權了。但是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獲得承包地的收益。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至於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後,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有登記戶主子女的,在土管法修正案上面有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看完這個新的修正案草案,可能會出現幾種情況,沒有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的,繼續保留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反之則由村集體引導進城農民工退出農村的土地承包權。

綜上,在確權前遷入城鎮的戶主子女,喪失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戶主死亡之後,由村集體收回承包地。在確權後,遷入城鎮的戶主子女,在戶主死亡後,可以繼續承包農村承包地,但是納入城鎮住房和社保保障體系的,引導其轉讓農村土地承包權,並可獲得相應的補償收益。

但不會出現所謂的土地承包權繼承的問題。承包權是屬於村集體賦予村集體成員的,是農民對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個人的合法的私人財產,也就沒有繼承之說。

至於物權法規定的農村不動產的用益物權,是針對農村集體成員而言的,和已經遷入城鎮的戶主子女沒有關係,但是戶主死亡之後其原來承包地遺留的合法收益,其城鎮子女是可以繼承的,因為這個收益屬於個人的合法收益。


農民妹子一枝花

2018年土地確權關於戶主過世,子女戶口全部遷移進城市的如果處理?

這還用問嗎?當然是依照最新法律法規政策來處理。但是,題主沒有說明白一點是,戶主是在確權前還是確權後去世的。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依據《土地承包發》第二十六條規定如下: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從以上法律法規來看,在土地承包期內,全家只要不是遷入市級以上城市,發包方是不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即使,遷入市級以上城市發包方收回土地時也會獲得相應補償。

如果,是確權後戶主過世。而且戶上只有老人自己,那麼老人過世後,承包土地將被村集體收回。

但是,老人生前承包的林地,或是依據合同,投標等所得到承包土地還是農村的房屋都是可以繼承的。承包土地雖不能繼承卻可以獲得相應補償。


新農村二代

2018年農村土地確權,關於戶主過世,子女戶口全部遷移到城市中去,如何處理?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想在這裡給大家解答一下,但是還得分兩個情況來看待這個確權的問題。

確權後才將戶口搬遷到城市中去。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了,這個據傳還是有效的,子女還是能夠繼承的,因為是已經去嘗過之後才搬遷出去。

所以這裡就沒有存在著比較特殊的關係的話,那麼這樣的子女是能夠繼承,以及,將這些土地繼續承包下去的。

當然這個一定是,在確權之後才搬遷出去的,才能夠有權利繼承承包這些土地。

如果是確權前搬遷出去的話,那情況又不一樣。

如果是在確權之前搬遷出去的話,那情況肯定又是不一樣的。怎麼會不一樣呢?卻傳之前搬遷出去,也就是他的,直屬當中沒有農村戶口了。

那這樣的情況之下呢,戶主過世之後,這些土地那就有村集體回收上去了。

因為無可非議,你已經不是農村裡面的人,你沒有義務權利來繼承這些土地和承包下去。

所以這種情況我們通常,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處理一下,而每個地方的處理方法可能又不一樣,如果大家有什麼真的是疑問,想不通的可以到,當地的國土局裡面去諮詢一下。

好了,更多農村相關的問題,請關注農村新視覺,我們和大家一起了解農村裡面的點點滴滴。


農村新視覺

2018農村土地確權結束後,子女如何才能夠繼承父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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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昱

這種情況也應該分情況決定,原始的記截他們是幾輩子農村人,開始也是五大財產入過社的。後來土地下戶又按當時的人口分了地。由於工作把戶口轉成了非農戶口,但是這個戶口是在鄉鎮裡,孩子當兵時跟本不承認是市民戶,說是集體戶,不能享受領安職卡。現在有子女大學畢業了,在外打工,家裡老人有的已經過世,還有部分人一直居住在原來的農村經營著土地,幾年來準備把戶口轉成農業戶,但是由於價格太高一直沒辦成。同樣的問題,當年工作了的人很多,有的轉了非農戶,也有沒轉非農戶,現在沒轉非農戶的不存在確權這一說,可是轉了非農戶的在確權上出現了問題,因為現在雖然什麼也沒變,只是戶口都是非農戶口了。不知道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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