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動態」淮安中院舉行保險案件審判新聞發佈會

「法院动态」淮安中院举行保险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

發佈會現場

6月15日,淮安中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保險案件審判年報,深入研究分析當前保險合同糾紛情況,從司法角度對促進保險市場規範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併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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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民二庭孫憲騰發佈2017年淮安法院保險案件審判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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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張勇解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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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新聞宣傳處副處長趙德剛主持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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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保協、各大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出席發佈會

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保險糾紛案件6050件,同比上升5.3%,審結5897件。2013年至今全市法院受理保險糾紛案件呈現整體上升趨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在保險糾紛案件佔比達80%,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中,有90%左右的案件均為涉及機動車的保險案件。2017年淮安法院保險糾紛案件判決結案比例約在56%。今年1-5月份全市法院受理保險糾紛案件2600件,審結206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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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訴江某某、孫某某等保險詐騙一案

【裁判摘要】

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通過故意製造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江某某、孫某某等人先後在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安市清江浦區、淮安市淮陰區等地,採取故意製造汽車保險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金,法院認為江某某、孫某某等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通過故意製造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分別判決江某某、孫某某等人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適用緩刑。

【風險提示】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目前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保險制度還不夠健全,隨著保險業市場的迅速發展,機動車保有量增加,事故多發等因素使得車險領域成為保險詐騙的重災區,不法分子為了獲取保險金,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一旦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將被依法懲處。今後對存在保險詐騙犯罪嫌疑的案件,人民法院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並與各保險公司、行業協會、公安部門構建信息互通,協作便利的防詐保體系,加強對反詐保行為的治理,保障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某環衛處訴某保險公司保險追償權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淮安兩級法院與淮安市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在立案前和訴訟中委託人民調解員介入案件開展調解,這些舉措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降低了訴訟成本,也有效實現了案件繁減分流,矛盾糾紛高效、穩妥化解。

【案情簡介】

某環衛處為其所有的28輛電動三輪清運車在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公眾責任保險,約定:1、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駕駛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2、本保單每車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0萬元,每車累計賠償限額100萬元,每車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萬元。3、本保險對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兩者以高者為準。2015年7月17日蔣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某環衛處職工唐某某駕駛投保的電動三輪垃圾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蔣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門認定唐某某、蔣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蔣某某訴訟要求唐某某及某環衛處賠償其各項損失58408元,某環衛處依據(2016)蘇0803民初2340號民事判決賠償蔣某某,嗣後,某環衛處要求保險公司給付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保險公司拒賠,某環衛處遂訴至法院。後經法院委託市保險業協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風險提示】

淮安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創新優勢,加大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有效推動保險案件的繁簡分流,不斷完善以訴前調解為先導、委託調解為中心,協助調解為輔佐,調解後司法確認為保障的調解工作機制,推進保險糾紛審判工作步入專業、規範、高效的綠色通道,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險消費者可以在訴前到各基層法院保險糾紛調解室或市保險業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行起訴。

萬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案情簡介】

【風險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的範圍,該範圍並不包括駕駛人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肇事逃逸行為。該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均為違法駕駛機動車導致交通事故,此類情形下駕駛機動車導致事故發生的風險和概率增加,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符合保險法的近因原則。駕駛人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肇事逃逸行為的違法性在於事後逃逸行為。保險公司履行交強險的賠付義務,屬於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範疇,在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行使追償權。

葛某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法院應當審查保險條款關於保險責任範圍的具體規定,以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無需審查事故是否屬於免責範圍以及相關免責條款的效力;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應進一步審查事故是否屬於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葛某某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保險金額為329130元,新車購置價為32913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責任免除部分第七條第(十)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6年6月23日晚9時左右,因暴雨導致路面有積水,葛某某駕駛車輛行駛至某小區門口時自動熄火。葛某某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審理過程中經鑑定確認車輛損壞的原因系發動機進水而造成,發動機等其他部件損壞的維修費用為118919元。法院認為涉案事故不屬於理賠範圍,遂駁回葛某某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法院應當審查保險條款關於保險責任範圍的具體規定,以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無需審查事故是否屬於免責範圍以及相關免責條款的效力;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應進一步審查事故是否屬於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本案中,涉案機動車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險中雖約定:因“雷雨、雹災、暴雨、洪水、海嘯”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但該機動車保險條款發動機特別損失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積水而造成發動機的直接毀損屬於機動車損失險中附加險。依據合同整體解釋原則看,被保險機動車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進水而造成發動機的直接毀損不屬於機動車損失險責任範圍,因投保人未投保發動機特別損失險,故保險公司對此原因造成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投保人在網上購買保險合同,保險人未能提供投保單原件及保險條款,投保人亦不認可投保單是其本人所籤,僅憑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簽訂後提供的電話錄音,不足以證明保險條款經投保人簽收且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免責事項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案情簡介】

王某的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事故發生后王某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未按照規定年檢,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投保人投保時已經對投保單進行了簽字確認,該保單雖然是電話銷售,但是保險公司有電話錄音證明已經向投保人明確告知免責條款,投保人在電話錄音中予以確認,所以保險公司已經向投保人盡到了告知義務。法院認為僅憑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簽訂後提供的電話錄音,不足以證明保險條款經投保人簽收且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免責事項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取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投保人在網上購買保險合同,保險人未能提供投保單原件及保險條款,投保人亦不認可投保單是其本人所籤,僅憑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簽訂後提供的電話錄音,不足以證明保險條款經投保人簽收且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免責事項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沈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在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前提下,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25日,沈某為涉案車輛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商業保險保險單載明的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133700元)、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25日0時起至2017年1月24日24時止。保險條款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六)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2016年8月22日沈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沈某在民警現場勘查時,無故離開現場,約2小時沈某到交警二大隊投案。沈某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沈某行為屬於棄車離開現場,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現各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均約定 “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本案中,沈某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自身未發生身體受損急需救治的情形,應當留在事故現場聽候處理,但其在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對事故還尚未作出處理時,即棄車離開現場的行為,符合保險條款所約定的“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的損失賠償責任應予以免除。故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並保護現場,如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朱某訴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交通事故中在計算受害人損失時是否應當扣減受害人本身存在的疾病費用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

【案情簡介】

朱某駕駛涉案車輛途中與行人曹某相撞後,該車又與停放於該路段的其他車輛相撞,致曹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某負全部責任,曹某無責任。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後,曹某經司法鑑定:曹某胸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採用胸主動脈穿透性潰瘍介入支架術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無直接因果關係,但不排除爆裂性損傷(交通事故)導致其疾病顯示或加重,故綜合分析認為損傷與疾病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損傷為輕微作用(損傷的參與度5%-15%)。曹某訴請要求朱某、保險公司承擔醫療費等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實曹某於事故發生前已有該疾病,亦無證據證實本次交通事故無法導致該疾病的產生,且經調查,該疾病並無病症顯現,故據此不能認定曹某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曹某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風險提示】

陳某某等人訴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案情簡介】

【風險提示】

卜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鑑定評估維修費用高於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的,按照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賠償。

【案情簡介】

卜某系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及機動車損失保險71515.60元,第三者責任險及機動車損失險均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被保險人為卜某,保險期間駕駛員徐某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失,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維修費作出評估,確定:該車輛維修費用為91830元,評估費用4500元。卜某向法院訴請保險公司賠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71515.60元賠償。

【風險提示】

本案所涉保險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卜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其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因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車輛損失等費用。經鑑定原告車輛維修費用為91830元,維修費用高於該車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現卜某按鑑定報告確認的維修費91830元主張賠償,超出了保險限額,應按照保險限額的數額予以賠償。評估費用4500元是為確定車輛實際損失而發生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公司亦應予以賠償。

某物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摘要】

投保人未按照保險預約協議約定提出保險要求,保險人亦未同意承保,保險合同不成立。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22日,某某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保險預約協議,約定保險標的為具有承運資質的標的;包裝條件為經專業運輸人包裝,且必須完全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及長途運輸條件的專業化包裝配載;保險期限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雙方還約定,某某物流公司須於每月10日前將簽章確認過的上一個月的貨物出運清單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保險公司,經保險公司確認後承擔保險責任,出運清單中須包括裝載工具(車輛牌照)、發運地等。2016年4月16日某某物流公司車輛與他車發生刮擦,造成某某物流公司所載貨物部分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某某物流公司、保險公司確定車上貨物保險損失金額為12900元。後某某物流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某某物流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將涉案車輛貨物出運清單以雙方協議約定的方式發送給上訴人,保險公司不應對涉案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本案中,某某物流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保險預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某某物流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經將涉案車輛貨物出運清單以雙方協議約定的方式發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未對涉案車輛運輸的貨物進行確認承保,雙方就涉案車輛運輸貨物承保不存在合意,故涉案貨物不在貨物運輸保險預約協議的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應對涉案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簽訂投保預約協議前提下,投保人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及時提交相關材料給保險公司,並保留完整的證據才能及時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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