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慶江:八年實踐表明 稀土政策事與願違

自2011年以來,國家為了保持稀土資源的戰略地位和行業健康發展,國務院出臺國發[2011}12號《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據此,國家相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行業政策法規和措施來規範行業行為,旨在保持稀土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八年來的行業運行實踐表明,並沒有達到預想的目的和結果,而是事與願違。這是業界普遍的認識。因此,必須認真分析,找出癥結之所在,對症下藥地調整政策,採取措施,以求不忘初心,迴歸初衷,達成共識,形成合力,規範行為,健康運行,可持續發展。

一,原因探求

1,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粗放性,缺乏有效的政策和微觀制度設計和精準化管理,形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政策循環。這是稀土行業運行不暢的普遍性因素。

2,為了體現我國稀土資源特殊性和重要性,採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來管理行業。最為典型的就是對稀土礦山開採和冶煉分離實施嚴格的指令性計劃管理。由於這種計劃經濟管理方式,與現行的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上的矛盾衝突,在實施過程中,又只管計劃,不管前端的計劃實行條件,也不管產品的市場和去向,又不認真分析預測市場,因此計劃的下達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過程管理的粗放型。其結果就是計劃流於形式,計劃下達量多年不變,一些計劃指標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量的50%,從而催生了大量計劃外的所謂非法生產和體外循環。打黑行動越打越黑。

3,政策的出臺不是越多越好,重看效果。一些政策出臺相互不銜接,不對稱,錯位運行,甚至相互矛盾,部際協調機制並不協調,使得違法成本低,有機可乘。

國土資源部下的稀土開採量計劃指標和工信部下達的稀土礦冶煉分離計劃指標脫節,如離子型稀土礦開採指標每年17900噸,工信部下達的離子型礦冶煉分離指標是29000餘噸,而按照市場對鋱和鏑的需求量,離子型稀土礦的市場需求量大約在4萬噸左右。

工信部每年下達的稀土冶煉分離指標十萬噸左右,而行業准入核准的生產能力是30萬噸以上,形成合法企業沒有計劃,有計劃的企業吃不飽,一般計劃只能滿足產能的1/3左右,達不到企業生產的盈虧平衡點。這樣的計劃合理性在哪裡呢?……..

4,多年來,以調節和提升稀土產品市場價格為重點的國家收儲計劃的實施,違背了收儲政策設計以重稀土收儲為主的初衷,嚴重干擾了稀土市場的供求關係和市場秩序。

近年來國家收儲重點集中在市場需求量最大的鐠釹產品和市場相對需求量較大的鋱鏑產品上,加劇了稀土產品市場需求的不平衡性,而且什麼產品貴就收儲什麼,花了國家大量的錢卻沒起到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5,在對我國稀土資源的戰略地位和開發利用政策認識上的錯位,造成政策設計的錯位。

一個時期以來,由於一些所謂稀土專家和輿論媒體制造出的“稀土資源枯竭論”,“稀土出口賣國論”,“稀土應用唯高端論”“稀土生產環保崩潰論”的片面論調甚囂塵上,左右了稀土相關管理部門的一些領導和工作人員,造成行業誤導。事實上,專家意見也受專家的利益得失和行為節操所左右,因此,專家意見不能盲從,不能僅僅與專家頭銜掛鉤。

6,六大集團控制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產業的政策設計沒有達到提高行業集中度,控制產能,規範行業運行的初衷。

六大集團中,有五家是以離子型稀土資源開採冶煉為對象的,這就形成了原來以地方專業化企業集團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為主體的離子型稀土礦開採和供給模式,轉變為中央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中鋁等為主體和政策傾斜的開發模式。區區17900噸的開採計劃指標分給五家大型國企去“公平競爭”還有公平的市場可言嗎?據反映某央企帶頭以所謂搶救性、壓覆性開採名義行非法開採之實!原先以江西離子型資源為開發重點的控制開採局面,擴散為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南全面開花,甚至雲南、貴州也不甘落後。這不是與控制開採的初衷相矛盾嗎?事實上,對於離子型稀土開採冶煉這樣不過百億的小小行業由不專業的超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介入是十分不明智的決策!

二,急需採取的措施建議

1,儘快取消稀土冶煉分離的指令性計劃管理,實施有行業協會參與,以市場為主導的指導性計劃管理,礦山開採可在一定時期內保持控採計劃,但是要優化管理方式,保證與市場接軌;強化法規管理,維護政策一致性和公平性。不能再計劃外搞政策傾斜。將離子型稀土礦開採與管理權交給地方,讓利於民,中央只實施監督權;

2,把六大集團的運行放在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中進行,國家相關部門必須取消對某些大型企業集團的的政策傾斜和利益保護;

3,國家收儲儘快改變以調控稀土市場價格為目的的收儲品種和數量,回到以保護重稀土資源戰略優勢,維護國家利益的初衷上來。立即減少和放棄對鐠釹鋱等產品收儲數量,收儲品種不能被六大稀土集團的利益所左右。

4,工信部稀土辦的工作重點適時從控制資源開採冶煉轉移到加強稀土新材料的開發和全面的各領域的推廣應用上來,這是我國稀土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多年來稀土老專家聯誼會上共同的呼聲。

5,稀土行業管理的方式及時從政府主導的計劃管理模式轉移到以稅收、環保、標準、科技創新等法規政策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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