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齡,你需要知道這些!

所謂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起,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對計算社會保險待遇有法律意義的只是連續工齡和繳費工齡。

哪些情形下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以下三種情形導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被動變更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變動前和變動後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一、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因行政命令而變更為新的單位,如國有企業轉制、改制、更名等;

二、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因執行行政政策而發生合併、兼併、合資、轉制、改制、單位改變性質等變更為新單位。比如,勞動部辦公廳就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等式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三、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生合併、分立、或者投資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致使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被動變更為新單位。

勞動者工齡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職工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 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關於工齡,你需要知道這些!

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例規格化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位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行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 個月。

單位一次性買斷工齡合法嗎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這兩份文件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職工利益的角度,規定不得以“買斷工齡”的形式將職工推向社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就是說,這類案件無論在仲裁或訴訟中,皆應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你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如果單位強行與你們解除合同的話,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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