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店產生噪聲汙染 鄰居索賠精神損失費

施工聲音、加工聲音……如今,越來越多的噪音出現,嚴重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這不,永春市民顏某因不堪其擾,將一加工店告上了法庭。

2015年11月13日,顏某川在永春縣石鼓鎮註冊經營一家不鏽鋼店,經營範圍為不鏽鋼加工。

在生產期間,顏某認為顏某川在不鏽鋼加工時,不鏽鋼切割、打磨、敲打、鑽孔、焊接等行為,產生噪聲汙染,嚴重影響其與家人的生活,遂向永春縣環保局投訴。

永春縣環保局多次對顏某川經營的不鏽鋼店進行檢查,認為該店屬於家庭式作坊,尚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要求其停止生產,在檢查時該店都沒有生產。

2016年10月28日,顏某川註銷該不鏽鋼店,但此後不鏽鋼加工店仍有噪音。顏某以顏某川無視永春縣環保局禁止生產處理決定,向永春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顏某川停止在其家中加工不鏽鋼,排除噪聲汙染的妨害,並賠償精神損害2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顏某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判令駁回顏某的訴訟請求。後顏某不服上訴。

法院審理: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案系一起環境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審理的關鍵點在於環境噪聲汙染行為的認定,噪聲汙染造成損害的推定,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認定和數額確定等。案件中,不鏽鋼製品加工所產生的噪音超出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範圍,汙染程度較為明顯,泉州中院通過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認定顏某川的噪聲汙染行為存在。

按照《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達到以下條件的,就可以認定為噪音汙染:

1、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

2、排放的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因此,因噪音擾民造成損害,而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是可以的。

只是什麼是精神損害的嚴重後果,目前,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案件不同,標準就不相同。例如受害人短時間的耳鳴、失眠,而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但是因噪音造成的長時間失眠、疾病性耳鳴的,往往都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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