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我不想去,離職能要求公司賠償嗎?

企業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難免會發生搬遷、合併、分立等情況,對員工而言,變更工作地點較為常見,企業搬遷往往是由於生產線轉移、企業訂單外包、追求更便宜的廠房租金或其他原因導致的。

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員工面對企業搬遷應怎麼做呢,辭職是否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呢?

公司搬遷,我不想去,離職能要求公司賠償嗎?

★某網友:

小寶,我一閨蜜在深圳龍崗一家工廠上班,昨天跟我說工廠通知他們月底前搬遷到惠州,哎,以後想見面就沒這麼方便了。如果她不願意隨遷,有什麼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來,我們來一起案例來解釋這個搬遷問題!

案例回顧

周某曾在連雲港某電子有限公司任操作工班長。去年5月11日,公司因發展需要將產線搬遷,並通知他會安排廠車免費接送。如果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到新廠區上班的員工,可以選擇到原廠址附近上班,但只能轉崗,待遇不變。周某於5月18日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再沒有到公司上班。周某通過省12333調解平臺請求調解:1.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三年期間的工作日、雙休日加班工資70200元。2.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13380元。

周某可以拿經濟補償金嗎?

周某認為,公司突然告知搬遷,三種辦法由職工選擇:

1.公司安排車輛接送上班。

2.到原廠址附近上班,但因原崗位已沒有,只能轉崗但待遇不變。

3.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職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視為與公司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自己要求經濟補償金於法有據。電子公司卻認為,已經向周某提供了前二種方法的合理選擇,公司並不想與周某解除勞動合同,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不應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分析:

單位有自主經營權,其因生產發展的需要而將生產線整體搬遷是企業正常經營行為。

作為變更地址的補救措施,公司提出了三條解決措施。特別是第三種解決途徑,雖然電子公司沒有明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屬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無論是周某選擇了換地點上班或者從事與原崗位不同的新崗位,都會對周某產生一定不利影響,且該公司也明確向周某提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故周某選擇解除勞動合同應理解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電子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專家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由電子公司支付周某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5000元。

【今日貼士】

問:公司裁員,安排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轉崗,提出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分析解答】

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需分兩種情況: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公司出現重大變故造成破產等裁員,這個如果得到批准,是不需要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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