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重點解讀——處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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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車設施經營單位
經營性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在經營前15日內到區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到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價格核定及明碼標價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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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懂?
①經營單位在經營前15日內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如違反規定,由相關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②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需進行價格核定及明碼標價牌編號。
如違反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停車設施設置後10日內,設置單位應當將停車泊位情況報送區停車管理部門。
違反以上規定,由相關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從事停車信息服務的經營者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信息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將相關信息接入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制定信息服務具體規範。
信息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將相關信息接入停車綜合管理服務系統。
如違反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1萬元罰款。
調整居住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的收費價格時,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如違反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
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設施名稱、範圍、編號、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明示的標準收費,並出具專用票據;
(三)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設施,滿一個計時單位後方可收取停車費,不足一個計時單位的不收取費用。
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經營性停車設施,應當24小時開放。
這條比較簡單,大家重點看第三小點:
①計時收費的停車場,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可收取費用;
②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經營性停車設施,應24小時開放。
如未24小時開放,相關執法部門會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1萬元罰款。
以上就把停車設施經營單位的相關處罰給大家介紹完了,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個人停車違法行為的處罰吧!
條例
2
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和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協議和車位租賃協議中予以明示並統一管理。
在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障礙物的,相關部門將進行罰款:
500-1000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將停車設施改作他用。
改變停車設施用途的,處每個泊位1萬元罰款。
停車人應當在停車泊位或者區域內按照規定的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機動車違法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拖移決定。具體拖移行為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相關拖車單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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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如果停車人未按規定將車停在規定區域內,或者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將按規定進行拖移哦~~~
停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
盆友們!重點來啦!
停車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停車費,如果不繳納會怎樣呢?
處200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
處500元-1000元罰款
今天就把《條例》中相關的處罰給大家介紹完了!大家都清楚了嗎?
再見!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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