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讲“原则”

征地、拆迁,讲“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更普遍的进入到、很多人的生活中来。而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方在补偿上,存在着差异。但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在补偿上,是存在着“原则性”规定。而对于这些“原则性规定”,征地拆迁方,是不能偏离的

一、对拆迁房屋的补偿:

(一)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选择,一般为三种: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房屋;两者相结合,在一定产权置换房的基础上、再收取部分补偿款。

1、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最低补偿标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宅基地的地价。

2、若选择产权置换: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是,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

(二)拆迁方,在征地拆迁中,不得违背:

1、先补后拆:被拆迁人,应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其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房屋被拆后、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旧房被拆后、没有新房的情况。

2、拆一还一:若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是,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

3、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二、对征收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为此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可以公式计算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若不能保持需要安置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二者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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