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悲催的事情:“財產歸你、債務歸我”的假離婚弄假成真了

假離婚躲債,最後虧大了

文 |馬滌明

世界上最悲催的事情:“財產歸你、債務歸我”的假離婚弄假成真了

世界上最悲催的事情:“財產歸你、債務歸我”的假離婚弄假成真了

因做生意虧損,為躲債,任華和王燕夫妻二人協議辦理假離婚,約定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債務男方償還。同時,雙方又簽了一份《夫妻協議》,約定“等債務過後再復婚”……然而,復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卻拒絕了。任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夫妻協議》。近日,四川廣元利州區法院作出判決,雙方離婚有效。(6月4日《成都商報》)

各種目的的假離婚,近年來比較流行,但其中的風險,有些婚姻造假者未必完全意識到。不少人都以為,說好了的“假離婚”,一方要想假戲真做,另一方可以上法院給揭穿。殊不知,《離婚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證件,豈是“補充協議”能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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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2016年8月29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並於當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這印證著雙方離婚時對財產分割的約定,也是雙方意志的真實表達,因此判決離婚有效。也就是說,私下約定的“假離婚”,在法律上並未產生效力;《離婚證》與“假離婚協議”之間,法院只承認前者,因為它是國家頒發的、經法律程序認證的有效證件。若按某些人的理解,私下的約定才代表自己真實意志,可以證明離婚是假的,這樣的“協議”其效力若高於國家機關依法頒發的證件,豈不是將國家行政程序、國家頒發證件視為兒戲?

法治社會也是契約社會。但關於契約效力的問題上,有些人存在一些誤區。夫妻雙方以“假離婚”遊戲取得《離婚證》的同時,又以私下協議約定“假離婚”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是在“契約”法律概念問題上開了個大玩笑: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證明——《離婚證》,被私下約定為假的;不具法律效力的契約——“夫妻協議”,被私下裡約定為是真的,這既是法盲,也是一種“契約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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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假離婚,還有假結婚。比如有些外籍人士為達到獲得購房資格等目的,與當地人士假結婚,雙方領取《結婚證》。這種情況也潛在著不小的風險。曾有報道,江西女子詹某為了兒子能在上海考大學,而與丈夫王某假離婚,跟比自己大29歲的上海老漢陳某假結婚,三人私下籤署一份《承諾書》,約定“各方財產對方無權享用和支配”。一年後陳某去世,留下96萬遺產。按《承諾書》約定,詹某無權繼承遺產。但此時,詹某卻當仁不讓地拿出了《結婚證》,上法庭主張繼承權。最終,上海靜安區法院判決,陳某遺產中25萬元歸詹某繼承。原因很簡單,結婚是假的,但《結婚證》是真的,私下約定的《承諾書》在《結婚證》面前只能甘拜下風。

男子為躲債假離婚,結果人財兩空;女子為兒子在上海考大學而與他人假結婚,卻誤打誤撞繼承一份遺產,這些故事都是生動的普法課:法律上沒有“假結婚”和“假離婚”,婚姻造假,需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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