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買房子,會計被罰錢!教你如何合理做賬!

老闆從公司“借錢”,會計怎麼做賬?

老闆:“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就是左口袋進有口袋,不需要交稅。

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就是老闆的嗎?老闆隨便轉不需要交稅嗎?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闆都有這樣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難道沒有支配權嗎?稅務局為什麼還要過來分一杯羹?

老闆不懂稅法這樣認為情有可原,但是作為公司負責報稅的你不嚴格把關的話,那麼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老闆買房子,會計被罰錢!教你如何合理做賬!

1、老闆跟公司“借錢”,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闆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後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於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借”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於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闆借款 3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麼問題嗎?肯定很多老闆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闆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後又轉走了,當老闆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老闆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嚴打”的大環境下,這麼做是致命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闆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闆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局的同志看後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最後對老闆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70萬元,並對少扣繳稅款處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一共105萬就這麼的沒有了。

為什麼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闆的,但是卻不是老闆的小金庫,老闆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幹別的什麼事那是不行的。

2、老闆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麼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不合法,除非是屬於暫時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闆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屬於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闆名

貸:銀行存款

以後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可以是採購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衝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闆還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闆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

看到這裡,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趕緊看看自家的賬本,是不是也存在這樣的稅務風險!

解決了老闆從公司拿走錢入賬的的問題,又有一個問題出現了,錢付了,對方不給發票,會計怎麼做賬呢?繼續往下看:

缺少發票怎麼入賬?

就會計處理而言,企業發生了經濟業務、產生了經濟行為,勢必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準則對於收入、費用等的定義及確認,並沒有設置必須取得發票這項條件。也就是說,缺少發票,不會成為企業不確認費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沒有取得發票,屬於企業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應當進行確認。

借: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等

作為一名會計人員,以上是相當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

但是,如果企業由於真實、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發票,而使用其他發票代替,甚至購買發票等行為進行賬務處理,這就屬於支出的異常列支了。即違反了會計準則與職業道德,又涉嫌違反稅法,實在是得不償失呀!

現實中,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租賃廠房等,出於對支出的“節省”,又或者供應商與老闆的“面子”問題,不取得發票的情況常有發生。

例如:花花公司與黃世仁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協議約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黃世仁公司將位於市中心的一棟廠房出租給花花公司,年租金12萬元,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開具發票。花花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17年8月

借:預付賬款 12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萬元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賬款 1萬元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賬款 1萬元

由此可見,花花公司並沒有因為不取得發票而不進行賬務處理,會計依然要按權責發生制,將當月發生租金計入當期損益。

各位會計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簡單呢,可是,為什麼這麼簡單的問題容易出錯呢?

因為一些會計被稅務的“以票控稅”整怕了,稅務上的問題,讓各位會計朋友開始懷疑賬務處理的正確性、懷疑會計準則的權威性、甚至懷疑人生!

缺少發票的賬務處理完了,其實就是根據取得發票一致的處理方法。

接下來,我們來聊聊“懷疑人生”的事情吧!

老闆買房子,會計被罰錢!教你如何合理做賬!

1、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無法取得發票的

一般情況下,每年的5月31日為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截止日。如果該日期前,企業無法取得對應支出的發票,則對應的支出需要做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增,也就是需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稅。俗稱的,調錶不調賬。

2、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能夠取得發票的

①、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符合抵扣規定的進項稅額依舊可以在取得並通過認證的當期進行抵扣;

②、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進項可抵扣,則說明沒有新的經濟業務發生,會計上就不再進行處理。

彙算清繳前能夠取得發票的,相對應的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發票的本質,我們可以理解為記賬的原始憑證而已,會計處理永遠是根據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的。因為存在讓人“懷疑人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以,才會存在一系列會計準則與稅收法律差異性的問題。對兩者差異性的完美駕馭,同樣是一個好的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體現。做賬靠準則、納稅依稅法,是我們所有會計及財務人員的不變法則。

附:風險提醒:虛開發票僅僅是開具“虛假”、“不真實”的發票?

以為,虛開虛開,自然是開具“虛假”、“不真實”的發票才叫虛開發票。這種想法不能說完全錯誤,但虛開的定義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了,3種情況為虛開發票,那麼這3種情況又如何理解呢?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什麼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卻開具發票,這是虛開;賣的是蘋果,發票開的是桔子,這是虛開;賣了3個蘋果,發票開的是2個蘋果,這是虛開;賣的蘋果5塊錢一斤,發票開的是7塊錢一斤,這是虛開;東西賣給了甲,發票卻開給了乙,這是虛開;甲賣東西給乙,發票卻是丙開給乙的,這是虛開等等。總結一下,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樣不一致,即為虛開。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即不僅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屬於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舉個例子,A公司為逃避稅款繳納,A公司法定代表人讓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A公司開具發票。在這裡,A公司和B公司均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經營者或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卻不知道讓他人為自己開具也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一條把中間人也納入了虛開發票的範疇,這裡面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職業的,即以此為賺錢的方式,在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充當“掮客”的角色,賺取中介手續費,這種屬於知法犯法;另一種是恰巧知道有多餘發票的企業和缺少發票的企業,以幫朋友忙的想法變成了介紹人,這種行為多屬於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沒有收取介紹費,一旦發生此種行為,所必須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樣的。因此,千萬不要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以免好心辦壞事,害人又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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