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早教|“六一”以案說法聚焦兒童安全 孩子如何保護自己

父母分手後,非婚生下的孩子遲遲拿不到父親給的撫養費,甚至父親不承認自己的孩子;隔壁鄰居是個“壞叔叔”,晚上趁小女孩在看電視時伸黑手……六一兒童節到了,興寧區法院選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三個案例進行以案釋法,為孩子們送上“法治大禮包”,希望孩子們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更希望所有父母能用法律守護自己的孩子。

南寧早教|“六一”以案說法聚焦兒童安全 孩子如何保護自己

案件 1

未成年人強迫同學賣淫

陸某與嚴某(另案處理)是同學。2017年8月25日晚,嚴某約陸某出來玩。正好白某(女,2004年8月24日出生)來找陸某,兩人便結伴找嚴某玩。而後,嚴某又帶兩人與宋某(另案處理)和莫某會合。

被告人莫某、嚴某和宋某以缺錢為由,提出讓白某、陸某“賣處”(賣淫)。白某和陸某當場表示反對,後在暴力威脅下屈服了。莫某聯繫到男子孔某某,談好2600元的嫖資。26日凌晨,莫某、宋某將白某帶到興寧區某酒店房間與孔某某發生性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結夥採用脅迫手段迫使未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考慮到莫某犯罪時未滿18週歲,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5年。

法官提醒 對同學朋友亦須謹慎提防

預防和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需要學校、家長和學生三方的共同努力。校方應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對有前科、劣跡的學生應進行重點教育。同時加大對中小學生安全意識和行為的教育,發現不安全因素的應及時與家長聯繫。作為學生家長,也應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及脫險能力的培養,平時多關心子女,保持與子女的聯繫,關注子女的行蹤。

受害人白某在案發時年僅13歲。因嚴某是“朋友的朋友”,白某沒有設防。法官提醒廣大未成年人,應增強自身危險防範意識,外出時應隨時與家長聯繫,告知自己所處的位置及同伴信息,且不可隨意在他人家中借宿,或跟隨同伴去到偏僻、偏遠的場所。對不熟悉的人不可盲目信任,應謹慎接觸。

南寧早教|“六一”以案說法聚焦兒童安全 孩子如何保護自己

案件 2

非婚生子女索要撫養費

小鄭的母親鄭某與劉某某曾是戀人,雙方並沒有登記結婚。分手後,鄭某於2016年5月2日生下兒子小鄭,但劉某某始終不願意承擔撫養責任。之後,鄭某以兒子的名義,將劉某某起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某申請進行親子鑑定。

根據南寧某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劉某某為小鄭的親生父親。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鄭雖為非婚生子女,但具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劉某某應承擔向其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最終,判決劉某某於每月10日前向小鄭支付生活費850元,並負擔小鄭一半的醫療費和正常教育費用,以上均至小鄭能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提醒 協商不成時應向法院起訴

這是一起非婚生子訴請生父支付撫養費的典型案例。此類案件中,親子關係的認定是審理的關鍵。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小孩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不得以生父生母娶妻或嫁人而免除撫養責任,亦不得以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生下小孩等其他任何理由,拒絕承擔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義務。撫養一方在向對方索要撫養費無果或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南寧早教|“六一”以案說法聚焦兒童安全 孩子如何保護自己

 案件 3

鄰居作案猥褻7歲幼女

法官提醒 家長應為孩子築起保護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罰”,體現了法律對兒童權益的著重保護,但法律的嚴懲亦無法抵消小梁所受的傷害。

本案被告人呂某與受害人小梁一家是鄰居,熟悉小梁的家庭情況及家人的作息時間。他趁年幼的小梁無人看管之際,溜入房間作案。提醒家長務必加強對孩子的監管和性教育,增強孩子的危險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知識及能力,並儘量避免孩子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特別是與他人合租或群租房屋的,周邊人員比較複雜,即使小孩在家中,家長也不能放鬆警惕。此外,家長最好不要將孩子隨意託付給他人看管,孩子也要儘量避免單獨外出,或留宿親友同學家。同時,要注意防範身邊可疑人員,受侵害後要及時報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