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要給搞“表面整改”的人一個“刺骨之痛”

《人民日報》5日報道,生態環境部4日集中約談重慶石柱、廣西玉林和江西宜春等3市(縣)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求認真對待中央環保督察整改任務,嚴禁表面整改,敷衍應對,得過且過。

惹得生態環保部如此“震怒”,當然是因為上述三個地方存在“表面整改”問題。嚴禁“表面整改”,當然不能只有“震怒”和斥責,還得有讓應付檢查者能感受到“刺骨之痛”的懲戒措施。

為什麼會存在“表面整改”,需要深思。應付檢查,搞“表面整改”,不能簡單斥之怠政或瀆職。“表面整改”的原因,可能是基層幹部和工作人員不把檢查當回事,以為走走形式,應付一下就可以過關了;也可能是地方政府捨不得一時一地的短期利益或政績,弄虛作假;還有可能是整改任務太艱鉅,地方政府實在無法完成。儘管“表面整改”是不對的,但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嚴禁,可能效果並不如意。深究細查“表面整改”的深層原因,是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督查工作機制時應該予以考慮的。

嚴禁“表面整改”,必須有切實的懲戒配套機制。被約談的地方政府,都有明顯的“違規”。據《人民日報》的報道,生態環境部措辭嚴厲,指出廣西博白縣在對那林自然保護區確界時,擅自將大面積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調出保護範圍,擬使該自然保護區面積削減87.7%,消極應對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性質惡劣。發現執法中的問題,是督查工作的前半段,發現問題後,相應的懲戒機制迅速跟上,應該是督查工作的後半段。要知道,報道披露的不是首次督查發現的問題,而是對中央環保督察交辦問題整改不力。為此,有必要追問兩個問題:一,為什麼個別地方在被中央環保督查組首次指出問題後,敢於在“表面整改”上下功夫?二,如果還有地方在嚴禁“表面整改”後,繼續應付,該怎麼辦?能回答這兩個問題的,只能是配套的懲戒機制。

要把嚴禁“表面整改”落到實處,就需要在頂層設計上主動發力。如果只把環保督查當做環保部門一家的職責來看待,從環保部門一家的角度來設計督查工作機制,就可能面臨“你說你的,我幹我的”尷尬。從發現問題到督促整改,從落實懲戒措施到推動整改到位,需要有各環節環環相扣的嚴密系統思維。由環保部門承擔實施懲戒的主體,顯然不現實。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立足“大環保”,做好頂層設計。比如,在開展督查時,不妨引入人大監督力量,使執法檢查、問題督查更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在懲戒機制設計時,引入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在制度設計上使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成為落實懲戒措施的責任主體。

任何一項督查工作,都不能“槍裡沒有子彈”。中央環保督查組提出嚴禁“表面整改”,需要相關部門“全面武裝”,落實懲戒,讓挑戰禁令者切實感到痛感和“失去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