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知:徵地補償、安置的步驟

徵地補償、安置的步驟


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在依照法定程序經過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二、確定徵地補償標準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徵地補償標準。目前,大部分地區已經開始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徵地區片綜合地價,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實行。

三、擬定並公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徵求意見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政府裁決。

四、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五、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

徵收土地後,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各項費用,相關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中的各種費用根據情況支付給不同的組織或個人。土地補償費用歸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置費根據需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支付給安置單位,具體為:需安置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使用;需安置人員由企業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個人,讓其自謀生路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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