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零件組裝氣槍,男子因“好奇”獲牢獄之災

 案件回顧

  一天晚上,劉某某在自家村北小樹林玩彈弓,偶遇一名男子拿著一把滅火器改做的氣槍在樹林玩,瞬間燃起了強烈的好奇心,便主動上前攀談。他了解到氣槍為該男子自己所做後,進而求教製作辦法,對方告知需要一個滅火器還有一些其他可在五金商店購得的零件,劉某某當時便打定主意要製作一把同樣的氣槍。很快,劉某某就開始著手購買所需物品,因為怕第一次做不成功,所以每樣零件他都買了兩個。

  經過“苦心鑽研”,在做完之後,他試著用自己製作的“槍”打了一下塑料瓶,果然能用,他知道自己成功了,馬上又用剩下的零件按照製作第一把的流程做了第二把。

  一個月之後,劉某某在網上瀏覽電子商鋪時無意中發現了有一種像槍的快排閥,看了商品詳情後他再次產生了自己製作槍支的想法,便從兩家電商分別購買了快排閥等物品。收到零部件後,他成功組裝了一把快排吹氣槍,並將其與之前兩把氣槍一同存放在家中,後被警察依法扣押。經鑑定,上述劉某某自行製作的氣槍均被認定為槍支。最終,劉某某因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平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槍支都包括哪些?

  槍支不僅僅包括軍人、警察等依法可以配備槍支的人員所配備的槍支,自行組裝的以火藥或者氣體為動力的“槍狀物”也是“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關於槍支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對槍支管控極為嚴格,切莫因為一時好奇,自己動手組裝“槍支”,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最終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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