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糾葛因兒子退讓 法官成功調解離婚

蘆溪法院網訊 原告劉某與被告廖某2016年10月9日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雙方有共同財產和債務。婚後廖某對劉某漠不關心甚至毆打劉某,導致夫妻關係惡化,感情破裂,因此起訴至法院,請求與廖某離婚,兒子由劉某撫養,同時廖某支付1000元撫養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立案後,法官組織調解,原、被告雙方到場。經過一番商談了解到,婚後原、被告因 為做生意金錢轉賬頻繁,很難區分金錢的用途。雙方因為金錢劃分一直不肯退讓,劉某希望廖某補償她10萬元,其他的都歸廖某,可廖某不同意,表示房子還欠款,只能補償6萬元,雙方就因4萬元一直爭論。最後法官說:“你們都已經協議的差不多了,就因為4萬元一直堅持,未來撫養兒子可不止4萬元,你們雙方沒有感情了,又沒有和好的可能,如果一直託著對雙方都不好。兒子需要你們雙方共同付出,你們各退一步,補償8萬元。”在法官的勸說下,雙方最終同意,調解離婚,案件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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