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合夥人”有何特殊之處

“合夥人”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定義,在中國或其他主要國家的合夥企業法中,普通合夥人是指共同出資、共同管理企業,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人。合夥人既是企業的所有者,又是企業的管理者,還是企業債務和責任不可推卸的責任人。根據阿里在招股說明書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團的合夥人雖然在文字和內涵上借鑑了這個概念,但實質上還是根本不同。

阿里的合夥人身份不等同於股東,雖然阿里要求合夥人必須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夥人要在60歲時退休或在離開阿里巴巴時同時退出合夥人(永久合夥人除外),這與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東身份不同。

阿里的合夥人身份不等同於公司董事,招股說明書顯示,阿里集團內部,董事會擁有極高的權力。阿里合夥人會議並沒有取代董事會來管理公司,合夥人會議的主要權力是董事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權。也就是說,合夥人擁有人事控制權,而非公司運營的直接管理權。

阿里的合夥人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阿里合夥人的職責是體現和推廣阿里巴巴的使命、願景和價值觀。至於財產經濟責任,合夥人不是GP了,也就是說,阿里合夥人履職的責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層面的,沒有具體財產賠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