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名農民外借身份證幫人買農機獲刑

2017年3月至8月間,開封市鼓樓警方在辦理農機經銷商孟慶安、陳成行、牛書軍三人所涉的案件中,將63名以出借身份證形式,幫助三人申報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的農民逮捕。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63人陸續因詐騙罪獲刑。

重案組37號調查發現,目前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實行“先購後補”,補貼資金以縣一級為單位結算,各地資金使用效率不一,申報週期相對較長。部分農機經銷商借用農民身份證,先行辦理補貼申報手續,再以補貼後的價格將農機出售。一審法院認定,上述63名獲刑農民,個體所涉補貼金額,多在數萬元左右,而實際獲利則在數百元。

依據公訴人意見,案件所涉農機補貼資金,實際並未落入經銷商或農民手中。據此,涉案人員是否構成詐騙罪,成為案件焦點。2018年5月22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三名農機經銷商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而全部63名涉案農民,目前絕大多數未提出申訴。

63名農民外借身份證幫人買農機獲刑

63名農民獲刑

“仙人莊社區矯正”群,高峰時有超過三十名成員,後來陸續有人因為刑滿退群。

2015年1月份,好友牛家亮找到李亞文,提出“借身份證用一陣”。牛家亮與李亞文是同村人,一起長大,彼此知根知底。李亞文說,自己沒有多想,便將身份證交給牛家亮。

牛家亮告訴重案組37號,親戚牛書軍委託他幫忙借身份證,用來申報農機補貼。農機補貼,全稱為“農機具購置補貼”,是農業部門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組織,購置和更新農業生產所需農機具給予的補貼。

牛書軍是一名農機經銷商。1997年從開封市農機公司下崗後,開始從事農機具代理銷售。他妻子李坤告訴重案組37號,生意紅火時同時代理3到4個品牌,有6名僱員從事銷售和售後服務。

63名農民外借身份證幫人買農機獲刑

▲6月7日,河南開封,牛書君的農機經銷點。

李亞文說,身份證借出沒幾天,接到農機銷售人員電話,對方說,已用“李亞文”名義購買農機,並申領購置補貼。按照程序,農機管理部門會通過電話核查。“那邊跟我說,如果人家問有沒有買農機,就說剛買過。”

大約一個月不到,李亞文接到農機局核查電話。根據之前對好的口徑,他回答了相關問題。事後,李亞文得到500元報酬。

2017年8月,開封市鼓樓警方以涉嫌詐騙罪逮捕李亞文。當年11月7日,開封市鼓樓區法院一審認定,李亞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李亞文在明知經銷商利用其身份信息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的情況下,仍提供其本人身份證和糧補卡等證件,並向農機部門核實農機情況的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以虛假購買一輛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的方式,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40500元,並分得贓款500元。

與李亞文有相同經歷者,僅在仙人莊鄉就有數十人,涉及新城集、仙人莊、龍王廟等下屬各村。

重案組37號獲得的多份判決書顯示,2017年3月至8月間,開封市鼓樓警方在辦理開封市鑫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經理孟慶安、副經理陳成行,及開封市鑫源農業機械銷售處負責人牛書軍涉詐騙罪兩案中,通過追溯銷售源頭,共逮捕63名相關人員,其涉案情形,均為向農機經銷商“提供其本人身份證和糧補卡等證件,並向農機部門核實農機情況的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63名涉案人員陸續因犯詐騙罪獲刑。重案組37號梳理判決書發現,年齡最長者案發時66歲,最幼者24歲,其中90後3人,大多數年齡在40歲左右,職業均為農民,絕大部分居住在仙人莊鄉及周邊地區。

判決書內容顯示,從涉案金額看,最高者被控騙取國家農機補貼83000元,有2人,最低者8700元,有1人,多數在25000元至4萬元間。不過一審法院開封市鼓樓區法院認定,上述63名涉案人員“實際分得贓款”,絕大多數為200元或500元,有1人獲得100元,甚至有數人僅以“請客吃飯”的形式取酬。

上述63名涉案農民,因涉及農機補貼金額、所獲報酬不同而各有差異,絕大多數的刑期在1年半以內(緩刑2年)。如今,大部分人仍在假釋期。

63名農民外借身份證幫人買農機獲刑

▲申辦農機補貼,需要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攝於6月8日。

經銷商求“變”

重案組37號注意到,63名涉案農民借出身份證的時間,全部為2013年以後,其中相當部分是2013年1月份。

開封市一名農機經銷商告訴重案組37號,這並非巧合,其背後是國家農機補貼發放政策的變化。2013年1月前,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直接劃撥給農機生產廠家,“生產一臺補貼一臺,”經銷商以補貼後的價格進貨,再轉賣給農戶。但是“2013年以後,需要農民在購買農機後自己去申報補貼,然後錢打入卡里”。

開封市農機局一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說,政策之變的目的,是保障農民直接享受到優惠,以及防止生產商虛報產量,套取補貼資金。

除政策之變外,地區補貼指標也有不同。一名關注此案的開封市鼓樓區人大代表告訴重案組37號,以開封市為例,農機補貼資金每年由市裡按照比例,統一劃撥各區縣。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區補貼指標緊張,另外一些地區由於城市化進程較快,農民需求較少。

今年5月,新華社援引河南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數據稱,開封市城區之一的禹王臺區,中央補貼資金使用比例僅為8.18%。

經銷商牛書軍的妻子李坤說,實際操作中,在與出借身份證的名義購買者簽訂合同後,牛書軍會與名義購買者、實際購買者三方籤一份協議。重案組37號獲得的部分協議顯示,文中明確,儘管行車證及牌照以名義購買者辦理,但機器“日後所有問題”與名義購買者無關。此外,牛書軍還為雙方準備一份協議,以“轉讓”的形式,完成農機所有權轉移。

63名農民外借身份證幫人買農機獲刑

63名農民外借身份證幫人買農機獲刑

▲經銷商通過簽訂三方銷售協議和轉讓協議,將農機所有權轉移,攝於6月7日。

由於時間跨度相對較長,牛書軍會將農機的名義和實際購買者對應整理成表格。在其被捕後,警方依據這一表格,陸續將涉案農民控制。

“我也知道這樣是違規違法的”

“我也知道這樣是違規違法的。”李坤說,她也曾擔心這一銷售行為被主管部門查處,但由於“周邊經銷商都這麼做”,因此也沒有太在意,“想的就是,即便是被查了,可能最重的處罰就是吊銷銷售資質,以後不讓賣了。”

事情的走向,遠遠超過李坤的預期。2017年6月30日,開封市鼓樓區檢察院以涉詐騙罪,對牛書軍提起公訴。起訴書顯示,檢方審查查明,牛書軍先後通過36人的身份信息,辦理虛假農機購買手續,以及虛假農機購置補貼手續,“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合計256.9萬。”

一名農機經銷業內人士介紹,農機補貼標準公開透明,經銷商想要獲取更高利潤,幾乎只有兩種手段,一種是通過向廠家增加訂單,壓低出廠單價;另一種是通過代辦補貼手續,提高銷量。前一種方法適用於資金較為充足的大經銷商,後一種方法,則在中小規模經銷商中普遍通行。

2017年3月至8月間,開封市鼓樓區檢察院先後以涉詐騙罪,對三名涉案經銷商牛書軍、孟慶安和陳成行分別提起公訴。庭審中,三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成為控辯雙方焦點。

牛書軍的辯護律師、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認為,牛書軍使用他人身份證申請農機補貼款,其目的“只是為方便購機農民”,其使用自有資金墊付與補貼相當的金額在先,將國家補貼款划走在後,不構成非法佔有;此外,牛書軍實施欺詐行為,並非出於佔有他人錢財的目的,不能被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孟慶安和陳成行的辯護律師則提出,對兩人套取國家補貼的事實沒有異議,但不具備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的主觀要件,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應視為詐騙行為。

上述辯護意見,一審法院並未採納。開封市鼓樓區法院認定,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相關申請資料,以及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除有資格依法申報、實際購置農機的人員佔有農機購置補貼款外,其他任何人對農機購置補貼款佔有,均屬非法佔有。”牛書軍等三人套取國家補貼款的行為,“表面上看似乎未得利,但其非法佔有農機購置補貼款後的處置行為,更是保持價格優勢的手段行為,利益仍歸於個人。”

因詐騙罪名成立,且數額特別巨大,牛書軍一審獲刑13年,並處罰金10萬元;孟慶安獲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陳成行獲刑10年,罰金4萬元。

重案組37號注意到,農業部辦公廳2014年9月9日簽發的“農辦機(2014)22號”文件中稱,“農機具還是在農民手中,還是用於農業生產,補貼實惠最終落到了農民,符合中央農機購置補貼導向,達到了政策目的,不宜簡單視為違法違規行為,也不宜將此認定為給國家造成資金損失。”

基於這一文件精神,三人分別提出上訴。2018年5月22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鼓樓區法院重審。

重案組37號從開封市鼓樓區法院獲悉,截至2018年6月8日,63名因出借身份證而獲刑的農民,絕大多數未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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