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根據聯合國通過的《古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國際刑事法院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
![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反人類罪由國際刑事法院審判!海牙軍事法庭](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的罪行有:
1、滅絕種族罪;
2、戰爭罪;
3、反人類罪
4、侵略罪
國際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個常設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社會雖然對犯有這類嚴重罪行的個人進行了嚴懲,但是還有絕大多數的加害者沒有繩之以法!
國際機制的疏漏促使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有效怎處那些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以及遏制國際社會再出現嚴重違反國際法公認罪行的行為古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規定,只有規約獲得60個國家的簽署和批准國際刑事法院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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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6年11月1日,規約已得到134個國家簽署,104個國家批准!
中國、俄羅斯和美國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並沒有加入該規約,美國甚至提出了排除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98條協定”;
以色列、印度等國家也出於自己的政治原因反對《古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根據(古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司法機構,望批准國和聯合國安理會移交的2002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
法院由院長會議,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檢查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四部分組成;
18位法官經由選舉產生,法官的任期是9年,任意兩位法官的國籍不能相同;
國際刑事法院判處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英語和法語是法院的工作語言!
從2002年成立開始,國際刑事法院接受過締約國剛果民主共和國、烏干達、中非共和屬主動提交的案件,非締約國科特迪瓦自願提交的案件;
2005年3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1593號決議將蘇丹達爾富爾案件提交法院。這是聯合國安理會第一次將案件移交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繼續發揮作用的途徑有:
1、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
2、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涉及締約國的公民;3、檢查官主動偵察!
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表明再發生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事件時,國際公義機制介入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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