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出來了,夫妻到底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

川慕陳

重要的話說三遍,沒有所謂2018年新婚姻法,沒有所謂2018年新婚姻法,沒有所謂2018年新婚姻法。最近總見到有人這樣說,好像國家頒佈了新婚姻法,有了關於結婚離婚的新規定,其實,根本沒有。這樣的說法,純粹是誤導大眾。

至於問題中的分居幾年才能離婚的內容,有些回答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存在邏輯錯誤。具體原因說明如下:

婚姻法中規定離婚的判斷標準是男女雙方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具體表現有很多,因為感情這個東西,實在是太主觀。比如,一個人覺得過不下去了,而另一方卻覺得還有希望破鏡重圓,堅決不同意離婚。這時怎麼辦?一方起訴離婚,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那麼,本著謹慎的原則,只要不存在家庭暴力、嚴重虐待等情況,法院通常都不會判離,給大家一個冷靜期,讓雙方回家再好好想想。如果六個月之後,起訴一方又來了,再次要求離婚,那麼,這次,通常情況下,即便另一方還是不同意離婚,法院也不會再維持這個婚姻了,一般就判離了。為什麼呢?因為通過一方一再地起訴離婚,可以判斷出最起碼這一方離婚的願望很強烈,很執著,對另一方已經沒什麼夫妻情誼了。再勉強維持,毫無意義。所以,一方鍥而不捨地起訴離婚,就是跟對方沒有感情的一種行為,從而構成了判斷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

同理,同居是婚姻的基本屬性,如果雙方感情破裂,那麼,兩個人見面跟仇人似的,自然不願在一起。在判斷感情破裂,符合離婚條件的時候,如果一方能證明兩個人已經分居兩年以上,那麼,就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一個證明。此時,即便是第一次起訴,那麼,法院也會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不必再勉強維持了。大多數情況下,會直接判決離婚。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清晰一個關係,就是分居是感情破裂的一個表現形式,用以滿足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而離婚所需條件並不是僅僅是分居一個,其他可以證明感情破裂的事實同樣可以導致離婚的結果。即,離婚並不是僅以分居為唯一,或必要條件,感情破裂才是。


穎想法律

根據你的描述,夫妻之間分居幾年能離婚?新《婚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倆人分居二年以上,但前提是夫妻之間沒有了感情,才能提出離婚!

第三條,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雙方當事人必須得是自已願意,沒有任何一方的強迫或者逼迫關係,如果有這種行為,不但離不了婚,還會受到相關的法律制裁。

夫妻想離婚,提供證明材料《結婚證》以證明你們是夫妻。如果女方在懷孕期或者哺乳期,男方不可以提出離婚,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可以優先考慮。


夫妻離婚在財產問題上,提供相關材料來證明雙方的收入情況、存款金額等等。還有子女的撫養協議和老人贍養協議是否真實有效,子女是否經濟能獨立。

新婚姻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房產問題,婚後如一方父母子女購買的房產,按照新婚姻法規定,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非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綜上所述,今後離婚是一把雙刃劍,在財產分割上,過去不管女方是否有過錯,都會分到相應的房產,或者以貨幣的形式補貼女方,但是現在新婚姻法不會罩著男女過錯行為。

現在如果對婚姻不加以約束,年輕人離婚象割韭菜一樣,結得快離得更快,閃婚閃離形成了婚姻的新名字,80後90後視婚姻如兒戲。往往父母還不知道子女離婚,有些年輕人圖新鮮感,今天同床共枕,明天就變成陌路人。


閒雲野鶴84816546

最近,常常看到2018年最新《婚姻法》這樣的詞句,讓人們誤以為國家頒佈了新《婚姻法》,這完全是誤導和吸引眼球!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頒佈於1980年,再次修改於2001年,目前所實施的《婚姻法》就是2001年的版本,此後並無修改!

要說新,就是《婚姻法》實施以來,在不同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對實施《婚姻法》的各種解釋和意見,如: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解釋(一)(二)(三),這是對《婚姻法》最詳盡、最權威的解釋。

最新的是2018年01月17日 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主要是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修正。

所以說,所謂最新的《婚姻法》並不存在!

對題主之所問:“夫妻到底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

離婚的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列舉的五種情形,其中包含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而認定離婚的標準是“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

司法實踐中,對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會引用1989年11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

那麼,對題主的答案是,符合下列情形便可以離婚:

1、因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且有證據證明分居達兩年以上;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確無下落的。


北京童律師會客室

2018新婚姻法的頒佈,確實讓婚姻中的男女有了明確的方向。新婚姻法規定的首要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感情確已破裂,不是哪一方說了算的。


同樣的,夫妻到底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理論上二年。但前提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且向當地司法部門起訴判決生效才可以算真正離婚。

2018新婚姻法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其中第四條與分居有關。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首先我們排除兩種情況,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二是排除軍婚,軍婚無論是多少年,只要一方不答應,是不可離婚的。破壞軍婚是犯罪,無論是誰也擔不起責任哦。

然後我們來看滿足上面條件,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而不是因其他客觀原因滿兩年。現在因工作關係,夫妻之間兩地分居比較多,如果一方中途變了心,或有了外遇,雖然分居了二年,這婚也不是這麼容易離的。

首先你須爭得對方同意,讓對方心甘情願和當初拿結婚證一樣,高高興興去離婚,有一絲勉強、協迫都不可以。只要一方不願意,就證明之間還是有感情的。本著勸和不勸離的原則,這離婚證也不是這麼容易得到手的。

其次,如果協商不成,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需要提出起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離婚的一方必須提供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此證據要向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司法所進行舉證。

再次,人民法院得到舉證後,需進行調查,進行調解,如果經過反覆調解無效,確實感情破裂,可以考慮准予離婚。

記住,再這裡還只是考慮,到真正判決離婚還有一個過程。

這個過程是較為漫長的,如果在此期間同居(在一個屋子居住)是不會准予離婚的。在此期間,要離婚的你要忍得住寂寞,受得住誘惑,不要動不動就來個非法同居啥的。

當地司法部門或法院接到要求離婚的一方舉證,會去做詳細的調查,瞭解事情的真相。如果確實有理有據,還要在子女、財產等方面達到一致意見,確保沒有衝突,雙方沒有異議,並且雙方在協議書上當面簽字,才可判決離婚。


因此,離婚與結婚一樣,也是要心甘情願的,無論你多麼想離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即使分居了兩年,也不一定符合離婚的條件。不是為離婚設坎,是“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因緣而聚不容易,走得了一起就要好好珍惜,怎麼能一離了之。

結婚路上,我們曾經進一步刀山火海無怨,都是為“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而來;離婚路上,更要退一步海闊天空有憾,唇齒相依,怎麼能不瞌瞌絆絆?夫妻本是同林鳥,離婚來時還是要一起飛哦。




有書共讀

先回答你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過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然後我們看看什麼條件可以離婚。

一、雙方自願離婚

本著好聚好散,畢竟曾經愛過,再見依然是朋友的想法,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一點問題都沒有。一紙結婚證讓兩人組成一個家庭,一紙離婚證和平分手。

二、有一方不願意離婚

還有很多情況是一方願意離婚,但是一方卻死活不願意,一日夫妻就死也要是夫妻,也不是說愛得太深,也可能是恨得太深。這種情況一方就會採取訴訟離婚。也就有了《婚姻法》第32條的法定離婚條件,你不願意?滿足法定離婚條件的法院也會判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縱觀以上幾條,其實最重要的就是六個字:感情確已破裂。這也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一個根本依據。

三、先調解

對於離婚訴訟,法院一般先會組織雙方調解,畢竟寧拆一座橋、不拆一樁婚,如果可以挽救何必要走到絕路。

四、判決離婚

對於調解無效,也就是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如果滿足以上的法定離婚條件,法院還是會根據審理結果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


上海律師張

新婚姻法,在2018年,又再次更新了,規定夫妻之間只要分居了兩年,就可以離婚了!


婚姻法,隨著我們社會的發展,漸漸地不斷更新發展,有很多保障的地方,不僅是財產上,還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內容,但是在規定上,有很明確的給出是夫妻之間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沒有出軌什麼的,也可以。

但是,這個社會,為什麼離婚率這麼高呢?結婚,雖然是我們成長的一個必須要經歷的階段,就像我們到了年紀就要上學讀書一樣。


愛情可能是荷爾蒙,會衝動,愛的不夠深,但是婚姻跟愛情不同,婚姻需要經營,要會很好的溝通,不僅是兩個人,還是兩個家庭。


如果兩個人,能夠走進婚姻,就不要輕易的說去離婚,婚姻不易,十分難得!


原本夫妻之間是同甘苦共患難,但是很多夫妻之間卻是大難臨頭各自飛……

很羨慕以前的愛情故事,像孔雀東南飛,唐山伯與祝英臺等,很是讓人羨慕!

五百年換來一次今生擦肩而過,千年修來一次共枕眠!

對待婚姻,應該認真負責,好好珍惜婚姻,修好這份姻緣。


不織圍巾的小仙女

《新婚姻法》規定:分居滿2年且感情破裂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但不能判定為自動離婚,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協議離婚才可離婚。

分居即是指: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造成分居。 即分居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夫妻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 期限:滿2年。

離婚的途徑:

1.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2. 到法院訴訟離婚。

離婚的條件:

1.感情不合;

2.其中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發生異性關係(出軌);

3.與家人或親屬不合; (婆媳不合、妯娌不合、兄弟娣妹不合)

4.男女雙方其中一方或雙方,有暴力、虐待傾向; (家暴,使用暴力傷害對方)

5.男女雙方不同意同住;(分居)

6.在性方面不滿;(性生活不和諧)、

7.拋棄家庭成員(未對子女、父母盡到撫養、贍養的義務)

8.從精神方面進行虐待;(冷戰、冷暴力、語言傷害)

9.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10.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11.一方宣告失蹤,另一言提出離婚訴論的。

財產分割:共同財產均分,共同債務均攤。過錯方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不予以退還。

孩子撫養: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全面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2歲以內)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合適孩子的成長並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為年收入的20%-30%。


星星婆子

首先澄清一下,不存在所謂的“新婚姻法”,也不存在什麼2018年婚姻法、2018年新勞動法,這些都是一些標題黨為吸引眼球而編造出來的。

我國的婚姻法只有三個版本

我國的婚姻法的三個版本分別為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而現行有效的婚姻法是根據2001年的修正案修訂的,也是最新的婚姻法,所以從2001以後,我們國家就沒有頒佈過新的婚姻法,或者對婚姻法做出修訂,因此不存在什麼新的婚姻法出來了!


但是,在2001年、2003年以及2011年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對婚姻法的一些規定做了解釋以及完善。如果說最新的婚姻法相關規定,那就是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更加具體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以及判斷標準。

不扯所謂的新的婚姻法,夫妻要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在法律上,夫妻離婚分為兩種,分別為協議離婚以及訴訟離婚。

對於協議離婚,只要雙方自願,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然後領取離婚證了。

而對於訴訟離婚,那就比較麻煩了,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執意要離婚,那隻能通過訴訟離婚來解決,而法官在判斷夫妻雙方是否符合離婚條件時,一般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判斷標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感情破裂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四條就可以回答你的提問,就是夫妻雙方分局滿兩年,就能達到感情破裂的條件,在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調解不成,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


李欽宇

2018年的新婚姻法出臺了,在離婚方面和財產分配方面做出來一些改動:



1、離婚方面

離婚不僅關乎夫妻雙方,更加是一個家庭的重大事件,考慮到現在社會的婚姻狀況,離婚需要有以下條件:

(1)離婚要有兩人結婚的證明材料,也就是結婚證

(2)出據夫妻雙方感情階段變化的證明材料及原因

(3)夫妻雙方分居達到兩年以上的,可以協議離婚,但是要提供感情不和的證明材料

(4)夫妻雙方如果有子女,提供子女情況及其撫養情況證明材料、成年子女是否經濟獨立、子女父母之間的關係融洽度,以及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證明材料

(5)雙方共同提供相應的財產證明材料,包括雙方收入情況,存款等

(6)其中一方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有老人要照顧的也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7)婚後

一方父母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8)女方懷孕期間、生產後一年內或流產後六個月內,南方不準提出離婚,但如果法院受理男方申請的話,也可以離

2、債務方面

2018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能夠相聚在一起成為一家人是緣分,良緣需要我們好好珍惜,孽緣的話也希望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加以阻絕。

最後祝福大家幸福安康!


櫻花下微雨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達兩年以上,可以起訴至基層人民法院,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准許離婚

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會先調解,給與不準予離婚得判決,六個月後再次起訴的,一般情況下都准許離婚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經法院調解無效,准許離婚

(一)重婚或夫妻一方同他人同居

(二)有家庭暴力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破裂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感情破裂情形

一方被宣告死亡,法院審理情況屬實,應准許離婚

感情破裂的認定,有以下參考情形


(一)草率結婚,婚後沒有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二)婚前有禁止結婚傳染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生殖疾病的且難以治癒

(三)有精神病,導致婚後不能共同生活

(四)受騙而結婚的

(五)婚後沒有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無夫妻感情的

(七)一方與他人重婚、通姦、同居屢教不改,或分居滿兩年,第二次起訴離婚的

(八)有賭博、吸毒等不良惡習,屢教不改,不能共同生活的

(九)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教育仍不改的

婚姻關係的建立不容易,夫妻雙方應該以雙方都負責的態度,經營好家庭,如果真實婚姻難以繼續下去,也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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