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二审之后发现漏算已付工程款,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912号,审判长李明义,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二、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发包方大连九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汇公司)、大连九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湾公司),施工方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

争议的焦点:二审之后九龙汇公司发现漏算已付工程款200万元和4套房产抵顶工程款,九龙汇公司以此申请再审是否应当支持?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中,九龙汇公司在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未将其于2011年2月28日付给宏基公司200万元及用九龙汇64-4-2、64-10-1、64-12-1、64-16-3四套房屋抵账作为已付工程款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对此未作审理,于法有据,不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如九龙汇公司确已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其给付数额可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或另行主张权利,并不足以引起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四、启示与总结

发包方二审之后发现漏算已付工程款,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可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或另行主张权利,并不足以引起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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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二审之后发现漏算已付工程款,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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