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去往刑場的路上突發心臟病,是送去搶救,還是任其死掉?


這種情況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要對死刑犯進行搶救的。但是我覺得出於人文關懷,這種情況還是應該對其進行救治的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這種情況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要對死刑犯進行搶救的。但是我覺得出於人文關懷,這種情況還是應該對其進行救治的。

死刑犯雖然被判死刑,但是行刑之前他的生命還是屬於自己的,任何人都同樣沒有權利剝奪。監獄有義務在執行死刑之前對犯人驗明正身,並進行心理輔導,記錄遺言,保護犯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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