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離婚中向法院提交蓋有部門印章的證明材料有用嗎?

在起訴離婚中向法院提交蓋有部門印章的證明材料有用嗎?

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案情大致是:賈先生(本案原告,化名)與齊女士(本案被告,化名)經媒人介紹於2009年相識並交往,同年12月19日按照老家習俗訂婚。訂婚前,因女方家索要十六萬彩禮而男方家剛購買房屋,一時湊不齊這麼多錢而使雙方的婚事陷入僵局。後經媒人勸解,女方家同意先訂婚,彩禮在訂婚後半年內湊齊。隨後,男方積極籌錢,先後分四次以銀行匯款或現金方式交給女方共計10萬元。但因時間拖延了一年,女方拒絕登記結婚並提出分手而且不打算退還已收取的彩禮。男方為此委託本律師將女方起訴到了法院。

庭審中,我方的證據比較充分,爭議不大,其中既有銀行匯款憑證、女方悔婚短信,也有媒人的證人證言,及村委會的證明材料。輪到對方舉證時,對方的律師拿出一份加蓋有某裝修公司內部一個裝飾部印章的“10萬元裝修費證明”。聲稱男方交給女方的10萬元不是彩禮,而是男方委託女方幫助裝修男方家裝修房子的費用。因該10萬元已經全部用於裝修,故無法返還。仔細看過這份“10萬元裝修費證明”後,本律師當即指出其中的問題。首先,男女雙方訂婚後,按照當地習俗理應由男方家自己準備新房。讓女方幫助搞裝修違背常理;其次,該證明的印章顯示是某裝修公司內部一個裝飾部門的印章,未經備案,也就是俗話所說的“蘿蔔章”,屬於無效證據;我方不予認可並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法官聽後也產生了疑問,並問被告:“為什麼被告自稱是找的某裝修公司為男方房產進行裝修,卻在出具裝修費證明時由內部的一個裝飾部來出具?”被告的回答相當含糊。很顯然法官也不認可這份裝修費證明,案件庭審到此結束,法官宣佈休庭並擇日宣判。

通過這起案件,本離婚律師聯想到了多年前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代理過的另外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那個案件裡,對方拿出了一份同樣蓋有某公司內部印章的證明文件來證明自己名下50萬元資金已經在投資該公司一個項目中虧損殆盡。本律師仍然以公司內部印章不具有證明力為由不予認可。最終,朝陽區法院採納了本律師的觀點,在否定那份證明材料的效力後,判決對方在離婚後7天內拿出其中的一半即25萬元補償我方。相信本案的判決也一樣會否定被告提交的這種僅加蓋公司內部部門印章證明材料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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