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唐某、張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唐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唐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人唐某、張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間,被告人唐某、張某經商議,至南京市高淳區固城鎮限馬宕附近的胥河內,使用拖網捕撈螺螄,共捕得螺螄1226.12斤。後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所捕螺螄及工具均被扣押。歸案後,二被告人均自願向高淳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繳納漁業資源修復資金人民幣各300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唐某、張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唐某、張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張某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均可從輕處罰。鑑於二被告人自願繳納漁業資源修復費,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典型意義

螺螄是一種淡水底棲貝類,喜食有機碎屑、腐殖質、青苔等,其分泌物能在短期內使水質變得清爽,被譽為“水體生物淨化器”。螺螄是固城湖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持水體自淨的重要生物門類,亦是水生動物食物鏈中的重要環節,過度捕撈會影響湖區水質及其他水產品數量。為保持湖區生態平衡,固城湖水域在禁漁期禁捕螺螄,本案2名被告人非法捕撈螺螄達1000斤以上,嚴重侵犯了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同時破壞湖區底棲生物棲息地,影響螺螄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總群數量,危害了湖區生態安全,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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