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經濟補償哪些情況可以拿,哪些不能?

辭職後經濟補償哪些情況可以拿,哪些不能?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辭職理由並非不重要,因為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仍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一、 出現了法定的事由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五)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七)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如果出現了以上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往往會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影響,所以,立法在平衡保護勞動者與企業合法利益基礎上對此類情形做了具體的規定,只限於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勞動條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生產資料或者說是物資條件。

狹義的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勞動報酬,

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收入。

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收入。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指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上述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二、 雙方都有過錯看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用人單位有過錯,所以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為勞動者有過錯,所以用人單位解除,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實踐中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麼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呢?就要看誰先行使解除權。勞動合同解除經由一次有效地解除即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即誰先主張就發生誰主張的法律後果。

三、 什麼情況勞動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公司如果能夠證員工有以下行為,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另外,如果勞動者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司法實踐中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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