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培訓之經營者不得實施的混淆行為

國家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是為了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規範競爭行為,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不正當競爭現象出現的原因包括為在短期之內提升商品在市場中的影響力,從而使經營者獲取更大利益。經營者以此為目的,可能會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混淆行為、使用賄賂手段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的行為、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具有欺騙性質的有獎銷售行為等都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期反壟斷法培訓主要就經營者不得實施的混淆行為進行解讀。

反不正當競爭法培訓之經營者不得實施的混淆行為

經營者實施的混淆行為主要以其他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業品牌作為對象。在市場中,通過宣傳、改良等手段,部分迎合消費者生活需求的商業品牌會逐漸產生一定的市場影響力。由於消費者的信任和自身的影響力,這些商業品牌會居於一個相對穩定的市場環境中,即擁有著平穩的產量和銷售量。此時新型的、具有相似性質的商品如果通過一定的手段借用大型商業品牌的影響力,會在短期之內產生提升知名度的效果。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上述行為是對原有商業品牌前期努力成果的竊取,同時新型品牌質量是否符合標準、是否真正滿足消費者需求都無法通過消費者進行檢驗。例如某新型商品本身品質與原有商品有很大差距,但消費者是通過原有商業品牌的影響力得知新型產品,並對其持肯定、放心的態度。總而言之,這種行為不僅對原有商業品牌十分不公平,而且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

以上就是本期反不正當競爭法培訓關於經營者不得實施的混淆行為的全部內容。商業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作為最基本的目的實施商業經營行為的基礎之上通過改良商品、調整自身經營模式兼顧利益。商業競爭實際上是對於商品的篩選,也是對經營者的考驗,因而真正參與到商業競爭當中,是對於經營者發展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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