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查處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違法行為人田某因阻礙執行職務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6月3日下午,會寧縣公安局柴門派出所民警在處置一起打架案件時,田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並辱罵出警民警。會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依法對田某阻礙執行職務一案進行調查取證,通過詢問證人和查看執法視頻,田某在民警處警現場中拒不配合民警執法,並對處警民警無端辱罵,其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目前,田某因阻礙執行職務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面對警察執法要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第一件事: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第二件事: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件事: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因對抗警察而發生意外,
應由對抗警察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閱讀更多 白銀公安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