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且在自治旗境内居住的鄂伦春族家庭。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优生优育是指:鄂伦春族夫妻在婚前、孕前、孕中、产后、养育等方面要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婚前、孕前、孕产期、哺乳期等出生缺陷干预的各项检查和婴幼儿早期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工作经费由自治旗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算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工作相关部门职责为:

旗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及调研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统计、审核、发放生育补贴资金。

旗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族别的确认工作,提供补贴对象户籍登记的准确信息。

旗财政局:负责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工作所需补贴和奖励资金的落实,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定期对生育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导。

旗审计局:负责对鄂伦春族家庭生育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教育科技局:负责初高中阶段非在校鄂伦春族学生和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鄂伦春族学生的统计、审核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旗发改局:负责制定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和资金支持。

旗统计局:负责鄂伦春族人口数量、分布、流动和生产生活状况等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住建局、民政局、市场监督局、农牧业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研究制定二孩以上鄂伦春族家庭在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政策,并做好落实工作。

旗委宣传部、旗文体新广局:负责《条例》和生殖健康及优生优育等方面知识的宣传。

旗民研会:负责鄂伦春族人口发展和人口素质等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旗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负责开展有关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工作的宣传、评比、表彰等活动,结合幸福家庭创建、家庭文化教育等工作,开展优生、优育、优教等活动。

第六条《条例》第七条中“生育二孩以上且户籍登记为鄂伦春族的鄂伦春族家庭”是指含二孩在内的鄂伦春族家庭;生育三孩以上且申报为鄂伦春族户籍的鄂伦春族家庭享受与二孩相同的生育补贴标准。孩次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相关规定计算。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生育二孩以上且户籍登记为鄂伦春族的鄂伦春族家庭实行生育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根据自治旗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核定”,即根据自治旗年度财政状况、社会消费水平及二孩以上预测出生人数每年进行测算,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为享受生育补贴的鄂伦春族家庭建档立卡,逐级审核,统一发放。二孩以上鄂伦春族家庭生育补贴标准为:0-12周岁,年生育补贴按照自治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按月发放。

第八条在旗内初高中就读且不住宿的鄂伦春族学生享受住宿生(每年按照10个月计算)同等补贴待遇,按月发放;考入旗外初高中的鄂伦春族学生也享受同等补贴待遇。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鄂伦春族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是指《条例》颁布实施后户籍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鄂伦春族学生,在享受《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政策的同时,可享受以下奖励和资助:

(一)对考入全日制大专院校奖励5千元,考入全日制本科院校奖励1万元,考入全日制研究生奖励2万元。

(二)对考入“211”、“985”等国家重点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的学生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5千元,考入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生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万元。

第十条自治旗境内行政事业单位、森工、农垦、金融等驻在企业鄂伦春族职工及家属,在享受自治区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日、增加男方护理假30日,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鄂伦春族孕产妇可在旗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享受免费的孕前、产前等优生优育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鄂伦春族再婚家庭,再婚前所生育子女户籍为鄂伦春族的,可作为该家庭孩次计算基数,再婚后所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户籍申报为鄂伦春族的,享受《条例》规定的生育补贴政策;再婚前所生育子女户籍为其他民族的,该子女不作为鄂伦春族再婚家庭孩次计算基数,再婚后所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生育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鄂伦春族家庭新生儿为二孩以上且申报鄂伦春族户籍的,自治旗人民政府在就业、医疗、住房、养老、自主创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鄂伦春族大学生毕业就业“绿色通道”,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适当增设鄂伦春族岗位。鼓励鄂伦春族大学生返乡创业,为返乡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就业技能培训、办理贴息贷款、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积极争取住房保障政策,适当解决二孩以上鄂伦春族家庭住房困难等问题。在医疗、养老等方面优先照顾二孩以上鄂伦春族家庭。

第十四条开展鄂伦春族幸福家庭、光荣母亲评比表彰活动,对在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鄂伦春族家庭和光荣母亲给予表彰奖励,评比表彰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对在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自治旗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条例》及本细则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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