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開庭程序

勞動爭議處理開庭程序

仲裁庭開庭審理,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5、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6、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做出裁決;

7、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

8、對仲裁庭難做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