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实务」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問題一: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電子信息不全或者與憑證不符應如何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附件2)。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問題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是否還需要預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問題三:出口企業因特殊原因未收齊單證是否可以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於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並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於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四: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实务」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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