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存款消失應該有個明確的說法

董彥嶺

近日,一樁舊事被媒體重新提起。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作出了一份刑事判決書,段某、楊某等11人,從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先後在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鎮中分理處等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偽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億元,目前,尚有約1.6億元沒有收回。

根據上述事實,濱州中院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段某及楊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個月到17年不等,並處罰金。去年12月15日,濱州中院又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濱州市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員工趙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萬元。

該案案由其實也不復雜。自2011年開始,濱州市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行長段某多次為楊某的創能石化公司進行融資,欠下鉅額高利借款無法歸還。為歸還之前借款以及繼續建設創能石化公司,段某與楊某商議後決定多方籌集資金。

2013年春節前後,段某與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職工張某等人協商後,決定以中間人帶存款人到指定銀行的指定櫃檯辦理存款業務,再由銀行櫃員將存款人資金轉到特定的賬戶,並將事先偽造好的假存單等通過銀行櫃檯交予存款人,用款人收到存款後進行貼息。

那麼,既然詐騙者被繩之以法,詐騙款項也在追討之中,事情似乎塵埃落定。但因為詐騙人事實上很難償還存款本息,被害人將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濱州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償還相應存款本金和利息。但一審法院——濱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上訴後,濱州市中級法院維持了以上判決。被害人被騙本金和利息,最終也沒有明確說法。

應該說,在這起存單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是除了犯罪嫌疑人,誰還要為詐騙買單呢?

當然,受害人本身也有責任,但無論怎麼推論,都不能對存款人太過苛責。除了犯罪分子以外,最應該承擔責任的,就應該是銀行了。

詐騙者是銀行員工甚至是支行領導,在銀行的正常營業場所,由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接受存款後出具的存單,存款人完全可以推定是真的存單。難道還有要求儲戶向營業網點上級行證明存款真實性的程序?如果說這個存單是由中介人在非營業場所向儲戶出具的,儲戶顯然要自己承擔失察責任,但這裡就完全不同了。如果不存在這些前提條件,詐騙過程是很難順利完成的。

另外,資金是先進入銀行賬戶,然後又被轉走的,如果銀行內控嚴密,不可能不留下蛛絲馬跡。也就是說,在這個詐騙過程中,銀行無論在人員管理還是內控制度方面,都存在嚴重缺陷。銀行責任大小可能存在爭論,但如果銀行能在這起事件中全身而退,是很難說的過去的。

目前,事件還在發酵中,相信會有一個公正的說法。這起事件的教訓是深刻的。對儲戶而言,非陽光操作,就有被暗箱插刀的風險,不能為貪小利而被犯罪分子矇蔽,如果涉及到大額資金,更需多方核實;對銀行而言,內控管理不嚴,對銀行員工疏於管理,不能科學地規劃存貸款業務流程,就會給內鬼和外鬼留下可乘之機,最終使自身利益受損,信譽掃地。

當然,對那些心存僥倖的詐騙者而言,也只能落得家破人亡、監舍垂淚了。儲戶、詐騙者、當事銀行,會分別為自己的輕信、惡行和疏於管理付出代價。

(作者系山東財經大學區域經濟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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