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之道」起訴後事實發生變化,來不及更改起訴書,公訴人應如何處理?

「公诉之道」起诉后事实发生变化,来不及更改起诉书,公诉人应如何处理?

「公诉之道」起诉后事实发生变化,来不及更改起诉书,公诉人应如何处理?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公訴人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案件相關事實發生變化,又來不及更改起訴書的情況。此時,公訴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進行應對。

【應對建議】

➢如果所變化的事實可能導致案件基本事實和定罪量刑的重大變化,或可能發生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變化,則不宜繼續以原有起訴書為基礎進行法庭審理活動。如故意傷害案件,被害人受重傷,傷情一直穩定,但開庭前一晚被害人突然死亡,改變的這一事實可能導致被告人量刑加重。在這種情況下,公訴人應建議休庭,進行必要的補充偵查,並根據補充偵查的事實,建議法院恢復審理或者變更、追加、補充起訴。變更、追加、補充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如果所變化的事實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或僅可能在量刑方面有所變化,且對被告人有利,如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在庭審前經協商達成和解,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被害人出具諒解書,或者被告人庭前自願向法庭退繳贓款等,這些情節不影響案件的基本事實及對被告人的定罪,公訴人可以根據實際發生的變化情況,在宣讀起訴書、舉證階段或發表公訴意見時予以說明,而不必要求休庭。

➢如果所變化的事實雖然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但可能導致被告人量刑的重大變化,而公訴人認為有必要查明該事實的,公訴人也可以要求休庭,進行必要的補充偵查,並根據補充偵查的事實,建議法院恢復審理或者變更起訴。如被害人出具諒解協議的,公訴人認為需要查明被害人是否出於自願,則有進行補充偵查的必要。

「公诉之道」起诉后事实发生变化,来不及更改起诉书,公诉人应如何处理?

【分析說明】

一般來說,案件提起公訴至開庭有一段時間間隔,公訴人如果發現起訴認定的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向檢察長報告,並經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並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也有一些事實事發突然,或者辯方未及時告知公訴人,以至於公訴人沒有時間更改起訴書,可能會使得公訴人出庭活動陷於被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55條第(7)項的規定“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訴人可以要求延期審理。但是否均需要通過延期審理形式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不宜一概而論。

筆者認為,應以該變化事實是否對於起訴書所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和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為標準進行判斷。如果事實變化影響重大,特別是涉及可能導致被告人刑責加重的情況,從保障被告人權益的角度,公訴人應建議休庭,變更起訴書,並給予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如果事實變化對案件基本事實和定罪影響不大,或只涉及被告人刑責的減輕,如雙方和解、被告人退贓等,從節約司法資源考慮,在不涉及證據合法性問題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下,公訴人在宣讀起訴書時對改變的事實予以說明即可。

但如果公訴人認為有必要查明證據合法性或其他重要事項,如對被害人的諒解書是否出於自願的審查,公訴人應建議休庭或延期審理,待自行收集證據或補充偵查後再做決定。

「公诉之道」起诉后事实发生变化,来不及更改起诉书,公诉人应如何处理?

【參考依據】

《人民檢察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五十五條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辨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五十八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

第四百六十一條 變更、追加、補充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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