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請“月經假”不能“驗明正身”?這麼做就可以!

【案例】

事發後,該公司王董事長說,出於對女性員工的關懷,他設立了每月一天的“月經假”,現在想想真的是吃力不討好。

【說法】

事隔三年,老話題就不再重彈了。今天要談的是到底怎麼請好“月經假”?也就是本案中提及的能不能要求“驗明正身”。

勞動法學者劉靚一直認為,任何事情應不應該做、該怎麼做都要有一個規矩。本案中,既然當事單位設立了“月經假”,就有權制定相關的操作細則來規範請假行為,比如要求出具醫生證明等。但是,在制定”如何規範“時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首先,在制定時要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即: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其次,要徵求工會意見。即: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再次,要告知或公示。即: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四,內容要合理合法。

具體到本案,杭州某培訓機構明確規定請“月經假”者必須經過工作人員“驗明正身”的規定,勞動法學者劉靚無法得知其在制定、公示和施行時是否執行了相關法定程序,但其內容涉嫌違法。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該培訓機構要求女員工“驗明正身”的做法,明顯侵犯了女員工上述權利,為法律所禁止,屬無效條款,對勞動者無約束力。相關女員工在被要求 “驗明正身”時,可以義正辭嚴地拒絕,也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甚至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在這裡,勞動法學者劉靚必須指出的是,用人單位不能親自“驗明正身”,並不代表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驗明正身”。

但是,對從事特殊崗位的女職工,請“月經假”時並不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只需女職工申請即可,用人單位必須准假。

一是女職工禁忌崗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第二點明確了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二是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勞動法學者劉靚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延伸】

全國各地“月經假”彙總

《北京市實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八條: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八條: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勞動法學者劉靚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天津市實施辦法》第六條:從事下列工作的女職工,在月經期內,應暫時調離原崗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調離的,應給予公假兩天:(一)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二)高空作業;(三)低於5攝氏度的低溫作業;(四)未加溫的冷水作業;(五)野外、流動作業。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經勞動法學者劉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暫時安排其他合適工作;

(二)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安排二十分鐘工間休息;

(三)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一條:經勞動法學者劉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二)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

《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可適當給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福建省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患有重度痛經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八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從事這些勞動的女職工,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對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寧夏回族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一)向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保健費。(二)連續站立勞動4小時以上的,每2小時安排20分鐘工間休息。(三)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給予1至2天的休假。

《陝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給予1至2天的休息時間。

《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經期休息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一)不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經勞動法學者劉靚申請,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三)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一至兩天的休息。

●法律支持:劉 靚(勞動法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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