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男子在泗洪販賣冰毒被判刑 其中一人死刑

6月21日上午,宿遷中院在泗洪法院公開宣判涉毒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塗某某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

死刑;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夏某某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吳某某、夏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四年

6名男子在泗洪贩卖冰毒被判刑 其中一人死刑

泗洪法院公開宣判現場

“雖然知道販賣毒品是犯罪,但之前還真不知道一點毒品就能判這麼重!”在宣判現場,一起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帶給旁聽人員深深的震撼。

被告人塗某某夥同被告人肖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800克,通過在武漢聯繫吸毒者並定期發佈兜售毒品信息,再遙控在泗洪的馬仔投放毒品,採用先收款後丟包,互不見面的方式向眾多吸毒者進行零包販賣,毒品交易更隱蔽,社會危害極大。被告人李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980克,被告人夏某某受他人糾集夥同他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930克,又幫助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50克,被告人吳某某幫助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690克,被告人夏某某幫助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18克。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因其危害巨大,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因此毒品犯罪具有極小與極大的強烈對比,販賣、運輸極小的重量就要承擔較重的刑罰,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滿十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十克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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