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公安局关于施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红河州公安局关于施行群众举报

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线索

奖励办法

红河州公安局关于施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红河州公安局关于施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州社会大局长治久安,参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施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结合红河州反恐怖斗争形势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结合我州实际,着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国内反恐怖斗争新动向、新要求,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宣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和其他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落实线索接受、审批、认定等措施和奖励资金,确保兑现承诺,营造全州各界群众广泛参与反恐怖人民战争的良好局面。

第二条 受理举报的有关事项

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以下线索或提供的信息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作出响应处理。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和其他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信息包括:

(一)组织、策划、实施、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筹集资金、购买自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或易制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核和放射材料、杀伤性和管制器具等物品相关情况的线索。

(二)准备、组织、运送、引带涉恐、涉宗教极端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涉恐、涉宗教极端人员等相关情况的线索。

(四)组织或参与教授、学习、传播宗教极端思想行为的相关线索。

(五)发现有涉恐、涉宗教极端可疑行迹人员流入本地的相关线索。

第三条 有举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有“实名制”管理要求的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物流寄递、住宿登记、客运购票(乘车)、散装汽油销售、网吧等行业工作人员及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发现服务对象有涉恐、涉宗教极端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或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有关企业、商户、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制爆原料、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销售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分子,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四)通过其他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线索和信息,根据其为公安机关发现涉恐、涉宗教极端可疑行迹人员、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奖金:

(一)举报涉恐、涉宗教极端可疑行迹人员线索查证属实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员奖励200元至1000元。

(二)举报涉恐、涉宗教极端类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三)举报涉恐、涉宗教极端类线索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四)举报涉恐、涉宗教极端类线索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五)举报涉恐、涉宗教极端类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涉恐、涉宗教极端类线索,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奖励认定

(一)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群众举报的线索和提供的信息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所属部门评定,由本级公安局审定并发放奖金;属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各县(市)公安局报州公安局,由州公安局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各县(市)公安局报州公安局审定后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二)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三)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五)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形,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六)公安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由红河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红河州公安局关于施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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