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法經營笑氣罪宣判,“笑氣”究竟是不是毒品?

案情背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一氧化二氮,數額共計人民幣30萬餘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餘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什麼是“笑氣”

先來說一下笑氣到底是什麼東西,笑氣其實就是N₂O,是一種無色有甜味氣體,有輕微麻醉作用,因此可以作為醫用麻醉劑使用。

首例非法经营笑气罪宣判,“笑气”究竟是不是毒品?

其實,“笑氣”並不會讓人發笑,而只是令人臉部肌肉失控,形成一個詭異的笑容,因此才被稱為“笑氣”。近年來,吸食“笑氣”的潮流逐漸從國外流入中國,在各地的酒吧、KTV等娛樂場所風靡,有人一天吸食幾百瓶甚至上千瓶,沉迷於其中不可自拔。

“笑氣”的危害

“笑氣”進入血液後會導致人體缺氧,長期吸食可能引起高血壓、暈厥,甚至心臟病發作。“笑氣”對人體產生的損傷是不可逆的,長期吸食會造成認知功能損害、記憶力損害、腦功能損害,甚至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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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笑氣”應如何制定法律規制

國內對於如何使用法律手段控制“笑氣”流通一直存在著法律爭議,因為“笑氣“不在我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也不屬於法定的新型毒品。

對於銷售“笑氣”以非法經營罪定性的法律依據是:我國雖然並沒有將“笑氣”列入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管制目錄,但卻將笑氣作為普通的化學品列入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由安監等部門監管生產、運輸、儲存等環節的安全。

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未獲得安監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笑氣”,屬於非法經營。

首例非法经营笑气罪宣判,“笑气”究竟是不是毒品?

實際上通過了解可以知道,雖然“笑氣”的成癮性並沒有毒品那麼嚴重,少量地吸食笑氣,人體並不會有多大的反應。但是翻閱了很多“笑氣”成癮的報道可以發現,很多人接觸“笑氣”最開始的藉口就是:這個東西對人體沒有什麼危害,也不算毒品。於是好奇心作祟開始了使用“笑氣”的不歸路。事實上,長時間使用“笑氣”的危害和心理成癮性遠遠超出了使用者自己的預估,所以必須對“笑氣”進行法律上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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