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贈房產已無須辦理遺囑公證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房產、分房遺囑、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臺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公證啦!

繼承、遺贈房產已無須辦理遺囑公證

根據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之規定,如果產權登記部門嚴格按照實施細則,那麼今後老百姓繼承房產,有兩種方法4種路徑(具體材料怎麼提供、手續怎麼辦理參見《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

一、遺囑繼承或遺贈

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二、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又有三種路徑:

1、“協商繼承”,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公證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司法部、建設部

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1991年9月12日)司公通字[1991]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 (局)、建委 (廳):

黨的十二屆三申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實施以及房地產業的發展,各地公證機關積極和房地產管理機關配合,辦理了大量房地產公證事項,有利於加強房地產管理機關的管理工作,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房地產管理機關核發的房產所有權證,是國家確認房屋產權的有效證件,有關房產事項的各類公證文書,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房產的法律行為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有效證明。

公證機關應當積極為房地產管理機關提供法律服務,切實保證房產公證質量。房地產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公證機關的聯繫和協作,嚴格依照法律、政策和辦證程序工作,以完善房產行政管理秩序。

為充分運用公證這一法律手段加強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協調公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機關的相互配合,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和幾年來的實踐,特作如下規定:

一、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 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矚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三、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四、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然後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事宜。

五、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託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託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

六、經公證證明後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侈、變更登記手續的, 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應向房地產管理機關說明理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視情況予以辦理。

七、公證機關辦理房產公證事項,應當先與與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聯繫,瞭解當地房產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公證事項涉及的房產情況,根據有關法律和當地房產政策出具公證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應當積極向公證機關介紹情況,給予支持和配合。

八、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根據本地情況,以必要、便民為原則,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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