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天天都是3·15 賣假藥?賣毒食?殺!

相傳,漢朝開國皇帝劉邦登上皇位不久,他有個侄子倚仗皇勢在街上欺負民女蘇小娥。有個身材魁梧的漢子,見到一大堆人欺負一個弱女子,看不過去,便路見不平,把皇侄的木棍打落在地。皇侄大發雷霆,遂令隨從們動武。

在打鬥的過程中,一隨從持劍本想刺殺大漢的,由於大漢機敏避開,卻刺到皇侄身上,皇侄當場斃命。皇侄的家人知道後便把大漢告到官府,大漢被定處死刑。脫險的蘇小娥得知後,決定到衙門伸冤昭雪 但衙門戒備森嚴,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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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她想了個辦法。小娥和妹妹持一小鼓、一小鑼到衙門門前猛擊,並連聲高喊“冤枉!” 後來這件事情滿京城的人都知道,就傳到了劉邦耳裡,於是他下令親自審理案件,弄清事情的真相後,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判決,大漢終於洗刷了冤屈,無罪釋放。

蘇小娥擊鼓鳴冤這一舉動,給了劉邦一個啟示,為便百姓告狀,他特下聖旨,命各級官署大門必須各置一鼓一鍾,並規定鐘鼓一響,官必上堂,藉以顯示便民、德政。就這樣,擊鼓鳴冤之制,一直流傳了兩千餘年,直至清末。

草民“擊鼓鳴冤”之後,衙門官員立馬升堂聽案,其效率不知要比當下請律師,寫訴狀、立案登記等繁瑣程序要高多少倍?當下設置如此繁瑣的程序,或許是為了追求公正或案件太多的緣故。

從上述案例可以知曉,古代“維權”的第一種方式——喊冤,也就是“登聞鼓”制度。在衙門左邊設置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屬)可以擊鼓喊冤,由官員加以記載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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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方式是攔駕喊冤。一般是喊冤者手舉狀紙,跪在皇帝、大臣或者官員車駕、轎子所經過的路上,攔駕喊冤,希望能夠除惡扶善,平反昭雪。但是,由於官吏貪贓枉法者居多,因此,大多數官吏不問冤情虛實,一律先按“衝突儀仗罪”責打數十大板,對於不實者更是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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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方式是臨刑喊冤。

一般是指被執行死刑的人在臨刑時喊冤,以求監斬官明查申冤。但這種喊冤,在君主專制社會大多不被監斬官所理會。除了以上所提到的三種喊冤方式之外,百姓叫冤的方式還有很多,只不過除以上三種之外的喊冤方式都只是個別的適用,並沒有在民間普及開來,所以沒有在後世廣為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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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文說的第一種,《竇娥冤》就反映了普通百姓如何對抗官府的維權故事,這裡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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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經濟發達,喝酒也多起來,李白喝酒大家都知道,飲酒成為一種新興的社交方式,這催生出一大批製造假酒的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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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啟顏錄》一書有記載:數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雲:“此何義?”答雲:“酒裡有水在。”

早在5000年前,神農氏就成為史上拒絕毒食品的鼻祖。

《淮南子》記載“神農嘗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神農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試驗,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脅,不僅受到千古傳頌,還成為統治者與有毒假食品決不妥協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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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是中國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戰的王朝。那時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直接採摘、捕撈為主的初級農產品,而且囿於技術落後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也不多,但也存在因採摘的食品不成熟而導致食物中毒的事件發生,所以,周代對“農產品成熟度”十分關注,對此也出臺了相關規定。

據《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為:“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周代嚴禁未成熟果實進入市場,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這一規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此外,為防止商販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同時也保證動物的成熟度。周代規定:“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即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不得在市場上出售。由此可見,周代時人們就懂得保護生態,以獲取更多食物。

漢唐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交易品種空前豐富,這給打擊有毒甚至以次充好食品提出了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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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杜絕有毒食品流入市場,國家在法律上作出相應的規定。漢朝就出臺法律規定: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應儘快焚燬變質食品,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到了唐朝,重拳打擊更加規範,唐代法律根據有毒食品出現的不同情況,規定了各自不同的處罰方法。

《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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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唐律疏議》的規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構成刑事犯罪分為兩種情況,處罰也不相同:

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時,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燬所剩變質食品,以去後患,否則杖九十。

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致人中毒,須視情節及後果加以科罰。

具體的說,凡主管故意並導致人中毒的,判處食品所有者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處死刑;食品所有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他人誤食用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過失殺人論罪或者賠錢免死;他人竊盜而食致中毒身亡者,食品所有者不負責任,但須杖九十。

不僅如此,如以加害為目的,提供有毒食品給父母孩子吃,則對食品所有者的處罰,就不得援引食品安全管理法,而要按照刑法以謀殺罪論處。

由此可見,唐代法律對毒品所有者的各類情況,均作出了具體規定,讓毒品所有者無孔可鑽,不僅如此,唐代還向以次充好的假食、藥品宣戰,也就是當下說的“打假”。

當時,唐代市場出現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摻水),未敢故意損人健康。即使如此,唐朝也迅速出臺規定予以打擊:

  • 第一,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生病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第二,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死亡,商家將被判處死刑(絞刑);

  • 第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假食品、藥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過失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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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場經濟繁榮,東京汴梁和洛陽的飲食業空前繁榮,《東京夢華錄》《清明上河圖》《水滸傳》中都有反映。書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鋪,其中專門的酒樓、食店、肉行、餅店、魚行、饅頭店、麵店、煎餅店、果子行等就佔半數以上,同時出現瞭如米市、肉市、菜市、鮮魚行、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鯗團等行業。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

商販們經營的點心、乾果、下酒菜等品種十分豐富,利潤空間也大,漸漸地,有人開始弄虛作假,坑害顧客,他們慣用的手法是“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等。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樣,嚴厲打擊毒假食品、藥品外,還比唐朝更高一籌,推出了一項值得當下借鑑的新舉措——高度重視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藥品質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這個行業協會不僅協助打擊“有毒食、藥品”,而且對食、藥品摻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藥品承擔責任。北宋也因此成為史上最早讓商人們成立行會的朝代。

北宋規定按行業登記,經營者名單入冊,以互相約束和監督,這樣,會員便成了“一根繩上的螞蚱”,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其實就是“連坐”。若出了問題,整個行業都要進行集中整頓。食、藥品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業協會會長(當時叫“行首”、“行頭”、“行老”)是“法定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成色和價格,出了問題,會長還要承擔後果。

宋朝之後,歷代仍重視食、藥品安全。明清時期的食、藥品管理更精細,法規更嚴謹,對違法商販依情節輕重,比照殺人、傷人等罪來處理,其中不乏被斬首者;即使無意使顧客食物中毒,後果嚴重的也難免一死,這就對毒假食、藥品違法提供者產生了很大的震懾作用。

至於普通的搶劫、盜竊、殺人等刑事犯罪以及鄰里婚姻家庭和債務等民事糾紛,國家法律有明文規定,只要老百姓告到州郡縣政府,敲響登聞鼓,一般也能得出依法處理。

普通百姓告官維權,縣太爺可就要升堂審案了,於是,原被告他們打官司請律師嗎?如果請,律師們又是怎樣幫他們打官司的呢?他們的勝敗秘笈在哪呢?請看《勝敗秘笈在哪:古代律師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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