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案”譚醫生已被取保,但有兩大問題公眾需要答案!

鴻茅藥酒案當事人譚醫生已被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

今日(4月17日),譚秦東的辯護律師胡定鋒接到檢察院的通知稱,可以辦取保候審手續,把人接走。案件繼續補充偵查,譚秦東還要繼續依法配合調查,隨傳隨到,且遵守法律關於取保候審期間的紀律規定。

胡律師表示,他早上剛跟譚秦東會面,結束後,下午就到呼和浩特了。據譚秦東說,昨天檢察院對其進行提審,主要問了他為什麼起《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這樣的標題,為什麼發這篇文章,還問了是否有人給他錢讓其寫這篇文章。譚醫生稱是出於醫生職業道德,瞭解鴻茅藥酒虛假廣告宣傳的情況,希望給老年人消費群體提個醒,並稱寫文章是自願的,沒人給錢。

剛剛獲悉,譚醫生本人已被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

“鴻茅藥酒案”譚醫生已被取保,但有兩大問題公眾需要答案!

三個月前後對比

譚醫生走出看守所的一句話:想哭,自由真好!

轉發王志安帖(新京報局面欄目主持人):三天前我們飛赴廣州採訪了譚醫生的律師和妻子,大量觸目驚心的細節,在採訪中呈現。譚醫生剛被抓時堅信自己無罪,但到了三月,譚醫生徹底喪失信心,他甚至否定了律師要無罪辯護的意見,堅持自己有罪。他到底經歷了什麼?

那麼,“鴻茅藥酒案”當事人的譚醫生已經取保候審,離開看守所。我們在為譚醫生重新呼吸自由空氣後而高興的時候,卻不能忽略兩個後續需要破解的問題!

1、涼城警方跨省抓人是否涉嫌濫用職權?

對於抓捕譚醫生,涼城縣公安局表示,鴻茅國藥的生產中心位於涼城縣,退貨退款造成的損失都發生在當地,屬於犯罪結果發生地,當地警方有管轄權。

部分法律界人士則認為,跨省抓捕本身不是問題,但這樣做難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嫌疑,事實上應該由廣州警方來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管轄是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譚秦東在廣州上網發文,居住地也在廣州,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訴權,也應該由廣州公安機關啟動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殿明認為,警方雖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權力,但刑事拘留權是法律授予的重器,涼城縣警方在整個事件中行動如此迅速,是否有濫用權力的嫌疑,還值得商榷。

@江本偉vs律師:一起拖延了3個半月的刑事案件,在輿論關注後3天內解決。不禁要再次問,是司法本就公正,還是輿論迫使他公正?

是當地的執法本就有問題,還是輿論曝光後才被發現有問題?

如果本案沒有輿論關注,譚某的命運會如何?還有多少如譚某這樣的案件沒有被媒體關注?他們的命運又是如何?

民眾關注該案,是因為公權力一旦被亂用或成為某些人的私人武器,那麼自己就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而自己並不能幸運的引起輿論關注)。希望該事件下一階段,能夠是查執法,有無黑幕,有無公權私用,有無貪汙受賄,有無違紀違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

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翫忽職守。

第七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依法糾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糾正決定。對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辦案人員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管轄或者推諉管轄的;

(二)違反規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違反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

(八)其他應當予以追究責任的。

對於導致國家賠償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償其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

二、嚴禁濫用收容審查手段。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對於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收審條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審手段。

五、公安機關派人到外地執行辦案任務,要依照規定持完備的法律手續,並同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在其協助下開展工作,嚴禁超越管轄區,避開外地公安機關自行抓捕案犯。

為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內蒙古檢方會對於當地警方是否涉嫌濫用權力給出答覆!

2、鴻茅藥酒是否涉嫌虛假廣告罪?

根據2017年8月25日《健康時報》報道,在過去10年間,據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平均每個月22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鴻茅藥酒案”譚醫生已被取保,但有兩大問題公眾需要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二條規定:

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五條 [虛假廣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等機構的處罰公告中稱:“鴻茅藥酒等產品的宣傳廣告利用專家、患者為產品療效作證明,擅自擴大藥品功能主治和適應症範圍,並含有不科學地表示藥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行為,嚴重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內蒙古食藥監局3月8日的通告稱:“自2014年以來,自治區局從未接到有關鴻茅藥酒違法廣告情況的通告、通報,更無採取暫停銷售措施的函件。違法廣告監測數據也未涉及鴻茅藥酒。”

呵呵了!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丁海洋鴻茅藥酒的廣告先後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顯然屬於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定罪處罰。如此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受刑事處罰,那麼《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就形同虛設了嗎?法律的指引作用情何以堪呢?以後還處罰誰呢?

譚醫生走出看守所後,接受澎湃新聞視頻專訪說:不後悔吐槽鴻茅藥酒,看守所的日子就是一場修行。我不後悔,這是一個執業醫生應該做的。

譚醫生已經出來了,我們祝他今後好運。

但“鴻茅藥酒事件”並未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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