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法院開庭審理縣監察委首例移送起訴案件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5月2日上午,湘潭縣人民法院在縣委黨校公開開庭審理湘潭縣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股工作人員、湘潭縣花石鎮原東曉村省定貧困村駐村工作隊員張某某涉嫌貪汙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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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案是湘潭縣監察委員會成立以來,由其調查終結進入訴訟程序的第一案。該案由縣法院院長餘清華擔任審判長、縣檢察院檢察長鬍湘暉出庭支持公訴。參加庭審旁聽的有包括縣監察委員會、縣檢察院、縣財政局、縣消防大隊、縣鄉扶貧辦等單位黨員幹部及縣扶貧工作隊員共計3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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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稱,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湘潭縣花石鎮原東曉村、龍潭村駐村工作隊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龍潭村“亮化工程”中侵吞 4 盞太陽能路燈,涉案財物價值 13210 元;在原東曉村乾旱塘修復項目中侵吞“工程管理費”和“工程設計費” 17700 元;在代發原東曉村、龍潭村危房改造補助和貧困戶助學補助中侵吞、騙取補助資金 59800 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 90620 元。

具體事實如下:

2016 年 10 月,湘潭縣花石鎮龍潭村開展“亮化工程”項目,經村幹部與張某某商量後決定在原東曉村村部、原趙家營村部分別安裝2盞太陽能路燈。張某某欲在其位於青山橋鎮松柏村和平組的老傢俬自安裝太陽能路燈,便要求承包方王某某在採購路燈時為其多采購2盞。原東曉村村部安裝 2 盞路燈後,原趙家營村部的路燈因故沒有安裝,張某某遂指使承包方王某某、趙某某將剩餘 4 盞太陽能路燈安裝在其老家。後該 4 盞太陽能路燈費用由龍潭村在“亮化工程”項目中統一結算,並向湘潭縣花石鎮財政所報賬列支。2017 年 7 月,湘潭縣花石鎮紀委、審計站在清查龍潭村亮化工程時發現 4 盞太陽能路燈結算但未安裝的情況,張某某為防止其侵佔路燈的事情被查,安排他人將 4 盞路燈的費用 13120 元退回給湘潭縣花石鎮財政所。

2016 年 6 月,湘潭縣花石鎮原東曉村同心組“乾旱塘”的塘基被洪水沖垮,經村支兩委、駐村幫扶工作隊討論決定對乾旱塘恢復重建。張某某聯繫湘潭縣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由該設計院製作了《乾旱塘滑坡處險工程實施方案》和《乾旱塘恢復重建工程預算表》(下稱《預算表》)以及設計圖紙,其中《預算表》中列明工程設計費11800元和工程管理費5900元。後該工程由劉某某掛靠湖南世紀永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招標並獲得該項目。2017 年 7 月 20 日,乾旱塘恢復重建項目工程結算後,張某某在明知不需支付工程設計費的情況下,指使劉某某將工程設計費 11800 元和工程管理費 5900 元共計 17700 元交給鄧某某,並將其中 13120 元用於歸還鄧某某為張某某墊付的資金,餘下 4580 元歸張某某所有。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張某某在代發原東曉村、龍潭村貧困戶助學、危房改造資金過程中,採取虛報和截留的方式,將其中 59800 元補助資金佔為已有。2016 年 1 月 7 日,張某某在代發 2015 年度花石鎮原東曉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過程中,將湘潭縣財政局應發放給歐某的危房改造補助 10000 元予以截留,用於其個人開支。

2016 年 9 月 29 日,張某某在代 2016 年度花石鎮原東曉村助學補助時,將湘潭縣財政局應發放給趙某家的助學補助 3000 元、胡某家的 4000 元、劉某家的 3000 元、王某家的1000 元、鄧某家的 9600 元予以截留,用於其個人開支。同時,張某某在製作《花石鎮東曉村貧困戶助學補助表》時虛造“胡某玫、胡某陽”的身份信息,騙取助學補助 9600 元,用於其個人開支。2017 年 11 月 22 日,張某某在代發 2017 年花石鎮龍潭村助學補助的過程中,採取上述同樣手段,截留趙某家 3000 元、胡某家4000 元、劉某家 3000 元;虛造“胡某枚、胡某陽”的身份信息,騙取助學補助 9600 元,用於其個人開支。

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2018 年 1 月 31 日,張某某主動向湘潭縣紀委上交乾旱塘恢復重建工程違法所得款 17700 元。2018 年 2 月 9 日,張某某主動向縣財政局退繳危房改造補助和貧困戶助學補助 59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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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县监察委首例移送起诉案件

在法庭庭審過程中,辯護人與公訴人就張某某貪汙的具體數額、張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張某某量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就公訴人起訴的大部分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均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省定貧困村駐村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侵害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案發前後已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其退繳的贓款應予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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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作出張某某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對張某某上繳的全部違法所得 90620 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判決。

廉貪一念間,榮辱兩世界

張某某的認罪悔罪,讓旁聽的黨員幹部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和違法犯罪的慘痛教訓。他們紛紛表示,黨員幹部應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抵住各種誘惑,築牢抗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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